咸阳一对夫妇殴打72岁老父,两天后老人死亡!法官:有违人伦
因琐事发生冲突,乾县72岁老人遭到儿媳邢某、儿子代某奇殴打,直至其告饶才罢手。两天后有人前往看望,发现老人已死亡。经司法鉴定,老人系外伤与疾病联合致死。日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代某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送水起冲突,儿媳、儿子殴打老人直至其告饶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二审刑 事 裁 定 书显示,代某奇和妻子邢某都是乾县当地农民,现年53岁。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日下午5时许,代某奇夫妇前去给住在果园内房子的父亲代某甲(时年72岁)送水时,邢某因琐事辱骂代某甲进而与代某甲发生打架。后邢某与丈夫代某奇分别用木棍在代某甲胳膊、腿部、裆部等部位殴打,被告人邢丽用砖头在代某甲头部砸,直至代某甲向二被告人求饶才罢手离开。12月4日,张某某看望代某甲时,发现代某甲已经死亡。
代某奇称,之前听自己的女儿说,他父亲打电话说没水没电,他到后发现有水有电,妻子遂和父亲吵了起来,父亲一拳打在妻子邢某眼睛上。邢某顺手捡个苹果树棍在父亲身上、腿上打,父亲顺手拿用来做头枕的砖头扔去把他妻子头砸了,妻子捡起半块砖扔到他父亲额头上面,头皮破了,没太流血,父亲捡起砖头反击,将妻子头砸破出血。妻子再次把砖捡起,将父亲的头顶砸破流血。代某奇此前供述,见父亲把妻子的头砸破了很生气,于是用妻子打断的半个棍打在父亲腿上,骂了几句。父亲告饶说他错了,不该打他妻子,两人便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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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称,当天他和丈夫去树地里的房子给公公送水,进去她骂公公老流氓,公公遂用拳头砸到她眼睛上,一气之下,她和公公打了起来,见自己的头被打破,丈夫捡起木棍也打了起来,“我老汉说爸都认错了,然后我们就回去了。棍干了,打成了两段。”2018年12月4日案发后,代某奇夫妇因涉嫌故意伤害,于两天后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审分别获刑7年、9年 夫妇俩双双提出上诉咸阳市公安司法中心提供的死亡鉴定意见书显示,排除药物或毒物中毒致死、堵捂口鼻和扼颈所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损伤较重但不足以致人死亡,死者生前患有轻度心肌炎、冠心病及胸膜炎等疾病,但疾病病变程度较轻,亦不足以致人死亡。咸阳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代某甲系外伤与疾病联合致死。
2019年12月10日,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邢丽、代永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邢丽的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强奸邢丽在先一说,邢丽虽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公公强奸她,但经公安机关侦查,无结果,故对辩护人意见不予采信。
因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代某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自己无伤害故意和犯罪动机;被害人系外伤与疾病联合致死,认定故意伤害罪于法无据,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有过错在先,上诉人有自首情节,量刑畸重。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有违人伦,情节恶劣 维持原判2020年1月16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二审法院认为,邢某、代某奇明知其父已72岁,患有疾病,仍用木棍、砖块殴打,致其父额部挫裂伤,全身多处、大面积皮下软组织挫伤,导致其父外伤与疾病联合致死,故两人主观上伤害其父身体健康的故意明显,客观上导致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定罪准确。同时,对于“被害人有过错在先”、“自己属于正当防卫”等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均未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本案二上诉人用木棍、砖块殴打其七十二岁父亲,直至其求饶才停止,有违人伦,情节恶劣,故量刑畸重之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最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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