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代某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送水起冲突,儿媳、儿子殴打老人直至其告饶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二审刑 事 裁 定 书显示,代某奇和妻子邢某都是乾县当地农民,现年53岁。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日下午5时许,代某奇夫妇前去给住在果园内房子的父亲代某甲(时年72岁)送水时,邢某因琐事辱骂代某甲进而与代某甲发生打架。后邢某与丈夫代某奇分别用木棍在代某甲胳膊、腿部、裆部等部位殴打,被告人邢丽用砖头在代某甲头部砸,直至代某甲向二被告人求饶才罢手离开。12月4日,张某某看望代某甲时,发现代某甲已经死亡。
代某奇称,之前听自己的女儿说,他父亲打电话说没水没电,他到后发现有水有电,妻子遂和父亲吵了起来,父亲一拳打在妻子邢某眼睛上。邢某顺手捡个苹果树棍在父亲身上、腿上打,父亲顺手拿用来做头枕的砖头扔去把他妻子头砸了,妻子捡起半块砖扔到他父亲额头上面,头皮破了,没太流血,父亲捡起砖头反击,将妻子头砸破出血。妻子再次把砖捡起,将父亲的头顶砸破流血。
代某奇此前供述,见父亲把妻子的头砸破了很生气,于是用妻子打断的半个棍打在父亲腿上,骂了几句。父亲告饶说他错了,不该打他妻子,两人便回去了。
邢某称,当天他和丈夫去树地里的房子给公公送水,进去她骂公公老流氓,公公遂用拳头砸到她眼睛上,一气之下,她和公公打了起来,见自己的头被打破,丈夫捡起木棍也打了起来,“我老汉说爸都认错了,然后我们就回去了。棍干了,打成了两段。”
2018年12月4日案发后,代某奇夫妇因涉嫌故意伤害,于两天后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审分别获刑7年、9年 夫妇俩双双提出上诉
咸阳市公安司法中心提供的死亡鉴定意见书显示,排除药物或毒物中毒致死、堵捂口鼻和扼颈所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损伤较重但不足以致人死亡,死者生前患有轻度心肌炎、冠心病及胸膜炎等疾病,但疾病病变程度较轻,亦不足以致人死亡。咸阳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代某甲系外伤与疾病联合致死。
2019年12月10日,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邢丽、代永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邢丽的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强奸邢丽在先一说,邢丽虽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公公强奸她,但经公安机关侦查,无结果,故对辩护人意见不予采信。
因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代某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自己无伤害故意和犯罪动机;被害人系外伤与疾病联合致死,认定故意伤害罪于法无据,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有过错在先,上诉人有自首情节,量刑畸重。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有违人伦,情节恶劣 维持原判
2020年1月16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二审法院认为,邢某、代某奇明知其父已72岁,患有疾病,仍用木棍、砖块殴打,致其父额部挫裂伤,全身多处、大面积皮下软组织挫伤,导致其父外伤与疾病联合致死,故两人主观上伤害其父身体健康的故意明显,客观上导致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定罪准确。同时,对于“被害人有过错在先”、“自己属于正当防卫”等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均未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本案二上诉人用木棍、砖块殴打其七十二岁父亲,直至其求饶才停止,有违人伦,情节恶劣,故量刑畸重之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最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