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司机千万注意!喝酒后坐副驾可能与酒驾同罪!
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是一年一度的“人类大规模迁徙行为”——春运了。据统计,中国的车祸死亡率已经连续10多年保持世界第一。而结合历年春运事故数据分析,公安部交管局确认了春运期间,最易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中,醉驾名列第一名。“喝酒开车,拿命赌博。”“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这些耳熟能详的标语,你真的坚持做到了吗?还有很多朋友以为,“喝了酒嘛!不开车坐在副驾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是的!!最近在苏州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子,有一名男子,酒醉后确实只坐在了副驾驶,并没有开车,却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又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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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
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止喝酒的司机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车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蒋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员;
另一名被告张某一向喜欢热闹,张某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KTV聚餐、唱歌。2017年11月19日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然,饭后驾车载友来到蒋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两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此时,张某自觉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张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蒋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KTV。于是,饮酒后的2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刚开出去没多久,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以上判决。该案是苏州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那么问题来了,在哪些情况下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呢?科普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小鱼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无论多么的归心似箭,也一定要时刻谨记安全二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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