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 就是一年一度的“人类大规模迁徙行为”——春运了。 据统计, 中国的车祸死亡率已经连续10多年保持世界第一。 而结合历年春运事故数据分析, 公安部交管局确认了春运期间, 最易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中, 醉驾名列第一名。 “喝酒开车,拿命赌博。” “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 这些耳熟能详的标语,你真的坚持做到了吗? 还有很多朋友以为,
“喝了酒嘛!不开车坐在副驾就万事大吉了!” 其实不是的!! 最近在苏州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有一名男子,酒醉后确实只坐在了副驾驶, 并没有开车,却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又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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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
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止喝酒的司机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车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蒋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员;
另一名被告张某一向喜欢热闹,张某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KTV聚餐、唱歌。 2017年11月19日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然, 张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蒋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KTV。 刚开出去没多久,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 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那么问题来了,在哪些情况下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科普时间 在司法实践中, 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小鱼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无论多么的归心似箭, 也一定要时刻谨记安全二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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