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甲 发表于 2015-8-15 13:48:52

咸阳市住建局不作为,任由怡水花园开发商糊弄老百姓草草收房!

咸阳市住建局不作为,任由怡水花园开放商糊弄老百姓草草收房!


本人在2013年5月在世纪大道李思路购买了“怡水花园”(陕西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期一套房屋,2015年7月1日-3日集中办理收房手续,但是截止到现在还成。
买房不易,相信大家都有同感,尤其是工薪阶层,但是面对房地产商的“专业糊弄”和政府部门的“睁只眼闭只眼”,实在是被动、委屈,这次,我就要出个头,看看会不会“枪打出头鸟”,看看这个法治社会推进的如何?
事情一一阐述如下:
1、2015年买房的时候,看到“怡水花园”的三期楼宇悬挂横幅标和世纪大道单立柱广告牌上一直的广告3800元一平米,谁知道成交5200元,我天真的问为什么,他们说楼顶你要不要?我说不要!
问题来了:
说你奸商不过吧?另外这工商局你怎么管的虚假广告?
2、2015年7月1日前去收房,告诉我,先把到售楼部、财务部、物业部等签字、交费,完毕了再验房,交钥匙。我问三书一表啥的有没有,说有,你签完字交完钱,把事情弄好了,手续给你。


问题来了:
1、“三书”一证一表(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 )啥都没有,你凭啥让我签字交钱收放,我问到底有没有,怡水花园工作人员答复全都有,收房了都给你,在房子里面呢;
2、我天真的跑到其他已经收放的业主房间,看到墙上只有一张“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资料同意用表(施工质量验收资料通用表)”,哦?好像有啊,仔细一看,没有一个住建局的公章,靠,这不是糊弄人么;
3、跑去售楼部问,工作人员告诉我,这就是你要的竣工验收表,我说这是假的,他们说这就是真的,我说的没用,有本事到法院告去,我们有律师专门干这个工作,不怕你告,有时间有功夫陪你告,至于房子你爱收不收;
4、我压着一肚子气,第二天跑到咸阳市住建局,在工作人员的带领和指导下,到达8楼吧,那个秘书科,将这个问题陈述一番,秘书科的人答复:没有竣工验收表是不对的,你不要收。哦?对着啊,你不对,我不收!问题来了,我不收我急啊,这会还租房住着,有房子不能住,我凭啥?

5、我又跑回开发商那,天真的说“你们这样是不对的”,结果,开发商称,你不是签协议了么,只要我们房盖好就你得收,我说啥协议,问题来了,2015年5月买房的时候,签订了购买协议(住建局统一格式),没过几天,售楼部打电话说需要再去补签个字,我说干啥,工作人员说不用看,这都是住建局统一格式、要求,你看也白看,都是这样的。
扯了吧,被糊弄了吧,现在打开一行一行看,全是开发商挖的坑,其中有:本人自愿放弃购房合同中关于法律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部分,意思就是我不对也是你自认的;小区天台、墙体等公共部分如果做广告啥的,决定权在开发商,不是业主委员会。等等,随后发协议原文上来。
6、后来在小区的业主收房群聊天确认,已经收房的业主,不光“竣工验收备案表”没有,什么“面积实测表”的都么有,大家有的急着住进去,有的不懂,有的觉得喊也是白喊,没人会管咱这破事,草草收房;至于没收房的业主,有喊叫的,有观望的,一会说要堵门、一会要拉横幅,不行了去住建局找局长,最后都不见音讯了。
O()︿︶)o 唉,天理何在?我啥都不干,真去打官司吗?我真的不收房,等上帝解救我?
本人愿为自己的以上言论负责。
请所有业主和未来业主支持我,声讨奸商、还我们消费权!

路人甲 发表于 2015-8-18 12:29:29

本帖最后由 哈乔 于 15-8-18 12:34 编辑


以上为交房通知书,问题如下:

1、佳龙房地产的通知书只是告诉业主需要带什么,根本没有提开发商需要交付什么;

2、第二页第五条,预期我公司将收取相应违约金,你收什么收,你手续不全,我们收不了房啊,谁收谁违约金还不一定呢;

3、在最后一页“回执”联,如果签字,意味着收不收房、有没有手续,物业费开始给业主计算。






以上是“怡水花园”开发商陕西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6月欺骗让人签订他们的山寨补充协议。

问题1:

第三页,第三条第3.1,出卖人只须在交付商品房时按约具备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且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试问,国家法规明确规定了“三书”一证一表等相关房地产交易法规,你凭什么就阉割了,我的房款可没少给你啊?另外,你所谓的验收合格,标准是按你的,还是住建局的,或者按我的?{:soso_e119:}

问题2:

第四页,第六条,开发商有权在本物业的屋顶、外墙面等位置设置宣传材料,买受人应予以认可。

试问,谁给你权利?房子是我买的,凭什么让你用,而且宣传收入归谁,业主还是开发商没说清。

问题3:

第四页,第十三条,13.2,开发商已经提示买受人本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特别约定,包括肯能减轻或免除任何一方责任的条款,买受人理解这些约定并自愿签署。

试问,你太他妈鸡贼了,这份协议明显就是违反住建局合同关于保护购房者权益的条款,你们佳龙地产大,还是王法大?

你真想减轻或免除你开发商的责任,行啊,那你给我退些房款,让我也减轻些负担和责任,好不好?

另外,你说你提示,狗屁,光顾着卖房子,看不不让人好好看,硬说是住建局统一要求,你还有良心么?

问题4:

协议中关于违约赔偿,不管是房款部分,还是收放部分,如果开发商违约,赔一点,如果业主违约,赔号几点,试问,你是脸大还是屁股大?{:soso_e186:}

再次致:

陕西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怡水花园)

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5年8月18日

爱管闲事 发表于 2015-8-15 14:09:54

兄弟,你那个楼盘是尾盘,人家当然不重视你了,佳龙地产在世纪大道上还有个盘子,“大沃城”,你和没收房的去那拉横幅才有用!{:1_638:}

秋香別回頭 发表于 2015-8-15 14:24:27

《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楼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

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是“黑楼”,是不能入住的。

HelloM.lee 发表于 2015-8-15 14:58:39

哥们儿你想维权没错,拍照也没错,但是万万不应该在网上传播无关人员不雅照片。你这已经严重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祝你好运。

豆苗酱 发表于 2015-8-15 14:58:48

你已经严重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祝你好运。

豆苗酱 发表于 2015-8-15 14:59:29

你已经严重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祝你好运。

Joe_mg3BS 发表于 2015-8-15 22:01:20

我这里有咸阳其他开发商的分户验收表,人家帖到房子里的是原件

咸小鱼_ZYmdD 发表于 2015-8-15 22:09:53

发律师函吧

土豆 发表于 2015-8-16 06:32:15

年轻人第一次买房吧

政策都是偏向开发商的你现在才知道啊

楼给你盖起来了没有烂尾算不错的了

还有你的房子面积有可能会长大哦

疯狂老鼠2013 发表于 2015-8-17 14:16:58

签的协议确实问题重重,当时就应该仔细看的,签完了,怪谁。

大头娃娃123 发表于 2015-8-17 15:35:43

HelloM.lee 发表于 15-8-15 14:58
哥们儿你想维权没错,拍照也没错,但是万万不应该在网上传播无关人员不雅照片。你这已经严重侵犯了别人的肖 ...

大哥,知不知道什么是肖像权啊,他又没说里面的人如何如何,没有造谣诽谤,更没有以此牟利,还不雅照片呢,不就是张个嘴了,怎么叫不雅照了?呵呵
还是百度下肖像权再说人家吧,一看就知道你是开发商的,敢不敢出来承认?

大头娃娃123 发表于 2015-8-17 15:37:38

豆苗酱 发表于 15-8-15 14:59
你已经严重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祝你好运。

懒得跟你普及肖像权,自己百度去吧

大头娃娃123 发表于 2015-8-17 15:40:32

楼主,要怪就怪你太相信开发商了,这年头,什么人都能信,信了开发商,怕是要过错年的!盼望协议尽快上传,也给大家看看,以后多个心眼

形形色色 发表于 2015-8-17 16:44:22

哥们,这事你要小心了,开发商就是觉着业主不敢也没能力去走法律程序,才敢这么玩的,支持你走法律途径

a明_J3vB4 发表于 2015-8-17 21:44:39

霸王条款   找住建局

花千骨 发表于 2015-8-18 08:56:23

哥们,自认倒霉吧,合同都在那放着呢,你还能咋办?要怪只能怪自己当初不看合同,教训吧

小贱 发表于 2015-8-18 12:45:41

没有竣工备案表,是不是房子塌了或者其他的伤害业主,法律得不到保护?因为人家房子没竣工,谁让你住的!

咸小鱼_ZYmdD 发表于 2015-8-18 15:16:23

补充协议不合法,到住建局去开个怡水花园无三书一表的书面证明,然后看开发商怎么说,不行就起诉。

幻想天空 发表于 2015-8-18 15:56:16

看了这个帖子,我也来说说,我也在怡水花园住,小区的开放商竟然是这样的,兄弟应该好好维权,不然开发商还以为老百姓都是瓜子呢,最好走正常渠道去维权,可以去住建局,如果住建局不给合理的解决,就申请行政复议,不行就起诉。还有上面有人说肖像权的问题,那就一个文盲,不要理他!支持你!

Jackey_Joe 发表于 2015-8-18 19:05:38

兄弟,我已经在西部网民生热线投诉了,这里是咸阳住建局的回复:

我觉得我们叫上民生热线的记者跟我们一起去跟开发商交涉,将开发商的嘴脸曝曝光。

疯狂老鼠2013 发表于 2015-8-19 16:23:27

豆苗酱 发表于 15-8-15 14:58
你已经严重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祝你好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功夫大熊 发表于 2015-8-30 16:48:05

据说佳龙老板有政府关系撑腰,上次本来整顿风传要把老板弄进去,结果人家不还好好的、你歇歇吧!

可欣不乖 发表于 2015-9-11 07:04:29

估计住建局局长不上网,看不见。

骆驼刺马儿 发表于 2015-9-14 21:44:13

怡水花园真是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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