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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咸阳市住建局网站发布了 《咸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事关咸阳房地产开发商及买房人!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力保障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部分重点信息如下:
预售资金的收存
第十八条
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购房款。开发企业应将购房人交存的预售资金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中转、截留预售资金。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或公积金贷款的代理行直接划入资金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收存贷款资金。
开发企业应与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银行及监管部门共同签订商品房按揭贷款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由监管部门将贷款银行信息添加至监管平台中。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监管银行名称、监管账户名称及监管账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在监管平台中将预售资金入账信息与对应销售房屋信息进行关联操作,销售房屋入账金额达到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通过贷款方式购房的,贷款资金入账后开发企业应进行二次关联操作,将贷款资金入账信息与对应销售房屋信息进行关联,另设账户截留贷款资金或未及时关联操作,监管部门查实后暂停办理资金监管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监管账户出现不明资金入账的,对确实不应进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待监管部门核实后,由开发企业申请予以退回。
预售资金的支取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向监管部门递交付款申请资料,并在监管平台中提交付款信息, 经审核符合付款条件的,监管部门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并在监管平台中审核通过付款信息。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提交以下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2、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
3、用于支付工程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配 套设施费用的,提供购销合同、施工合同及发票;
4、用于支付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供缴费通知书;
5、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提供贷款合同及还款通知书;
6、用于支付办公支出的,提供合同、发票及相关资料;
7、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开发企业凭监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支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申请支取监管标的额内的预售资金,应满足相应的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监管部门进行施工现场查勘,按照监管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表和资金使用计划审核预售资金使用支出手续。开发企业申请支出工程款,应根据以下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监管标的额资金:
1、完成主体结构工程至正负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标的额初始额度百分之二十五;
2、完成主体结构工程至封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标的额初始额度百分之五十;
3、完成二次结构及安装工程,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标的额初始额度百分之七十五;
4、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且集中交付,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标的额初始额度百分之九十。
第二十三条
监管银行接到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并核查监管平台付款信息后,按照付款内容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转,并在监管平台中进行资金支取确认操作。
第二十四条
预售资金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支取相关款项:
1、监管账户余额未达到监管标的额,开发企业要求支取用于非工程建设的款项;
2、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申请款项与工程施工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对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监管平台发出预警信息的监管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发生重大预售资金收存支取违规行为、或重大矛盾纠纷未妥善化解、或建设工程 施工进度缓慢存在停工隐患的预售商品房项目、或已认定为停工的工程,将该类项目作为高风险项目纳入预售资金重点监管名单,采取全额全程重点管控模式,严格监督预售资金收存、支取。监管部门对存在风险的开发项目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受 理并妥善处理有关预售资金监管的信访矛盾纠纷,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违规行为,并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平台使用权限。
1、未按规定收存、支取预售资金;
2、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支取预售资金;
3、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监管部门交由城市管理执法部 门进行处罚,同时将其行为记入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人 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由市住建局会同市级相关 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暂停办理开发项目预售许可。
第二十七条
监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承接新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1、未按规定办理预售资金收存、支取相关手续;
2、发现开发企业违规收存与支取预售资金,未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3、监管银行发生变更后,不及时将监管账户上的预售资金转入新的监管账户;
4、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监管银行违规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监管部门 可与其解除监管协议,同时将其从监管合作银行名单中删 除。
第二十八条
贷款银行未将购房人的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的,一经查实,暂停其按揭贷款监管相关业务,三年内不得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在我市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由此造成监管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工程建设而停工的,由监管部门报人民银行、银保监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除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外,还应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以及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泄露工作秘密的, 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后,购房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开发项目监管楼栋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市县参照执行。
《咸阳市商品房预收资金监管办法》的实施 将加强咸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避免开发商违规操作挪用资金、停工烂尾等 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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