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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医保报销最全攻略来了(含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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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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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7 18: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保政策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大家来说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怎样看病可以少花钱?
怎样报销?
关于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很多人都傻傻分不清
更不清楚具体如何使用
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攻略一下~

01咸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参保缴费

一》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1.将参加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纳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范围
2.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整体参加生育保险
3.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托管个人档案并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及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参加生育保险。
二》职工医疗保险征缴有关规定
1,将《咸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咸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中“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调整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按照6.8%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6%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0.8%为生育保险费率)。
3,困难企业按照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4.2%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0.8%为生育保险费率)
三》城乡居民缴费年限与职工缴费年限折算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5年折算为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二、生育医疗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生育医保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执行统一的药品目录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统筹区内、外发生的可纳入医疗保险基本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先付比例,基金年最高可支付限额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如下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均按此类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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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女职工在市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因门诊或住院流产(引产)、正常分娩(合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或剖官产分娩产生的,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结算。
2.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费,在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或剖宫产分娩就诊医疗机构持有效票据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一并结算。
3.因生育就诊时若出现并发症即按普通病结算。

二》生育津贴支付规定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的产假期限执行,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参保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标准为:计发基本/30*休产假天数休产假天数
按下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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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他奖励期由参保单位正常支付工资待遇。参保单位欠费期间,生育女职工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用后,只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中途退(停)保的,生育女职工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待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由单位正常发放工资津贴,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托管个人档案并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及灵活就业“4050”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申领待遇所需资料参保女职工在市级统筹地区外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待产假期满后,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资料,每月1-20日在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审核办理生育医疗和生育津贴。
1.用人单位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正式文件;
2.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
3.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女职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5.卫健部门核发的生育登记证件原件
6.门诊病历原件和B超检查单(流产、引产)
7.住院病历首页、分娩(手术)记承、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加盖医院骑缝公章),住院明细汇总单(加盖医院公章);8.医疗费用有效票据。
参保女职工在市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完生育医疗费用后,申请领取生育津贴时持上述1至5项资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时限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及生育津贴领取仅限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所在年度及次年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就诊的无需办理转诊、转院、异地手续
2,跨参保年度生育医疗费用归属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三、医疗待遇

1、参保职工在市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换普通疾病住院可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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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市级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西安诊治的,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会诊后,开出转院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登记,方可到西安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三级)治疗。急诊患者可先转院,住院期间补办手续(节假日顺延)其住院费用原则上由参保职工凭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与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转诊手续一次有效。
转往西安指定医疗机构诊治的参保职工,因指定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可持指定医疗机构转院证、社会保障卡在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转往省外异地联网直接结算医疗机构诊治。

3、异地人员指:

    1.参保职工退休后安置在咸阳辖区之外的:
    2.常驻外地、駐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单位出具相关文件):
    3.公差、公休、探亲、外地施工、因病息工(仅限恶性肿瘤、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结核病、终末期器官移植、慢性肾功能衰竭、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痪):
    4.外出就业创业人员。异地人员业务办理具体经办流程及相关事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发文明确。

4、异地人员确因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到居住地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由安置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转诊,转诊手续一次有效。

5、转院、异地人员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医疗费用按下表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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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转院、异地人员因病住院进入大额医疗补助后,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费用大额医疗补助按80%支付。

7、镇卫生院起付标准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

8、参保职工因患下列疾病(简称门诊大额慢性病、转院、异地人员仅限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透析、滤过)门诊治疗时,市级统筹地区参保职工向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病史资料(两年内),经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复查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报就诊医疗机构保科登记备案后治疗(具体经办流程及相关事宜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发文明确)

门诊大额慢性病范围及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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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增加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均按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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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病每张处方最大购药量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使用量。

特别说明
一、取消职工个人账户代参保人直系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规定
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所需提供资料参保患者在非直接结算定点医院(含未办理异地、转院备案手续人员)住院后在参保所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由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
(三)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骑缝公章),包括病案首页、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
(四)住院费用汇总单(加盖医院公章)
(五)医疗费用有效票据。

02咸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与缴费

咸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1,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市居住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非从业居民;
2,统筹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专、技校学生;
3,统筹区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6,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上述三、四、五条涉及的人员除外),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退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7,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新生儿出生当年以自然人身份随母进行参保登记,当年不缴费,享受出生当年的医保待遇,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
咸阳市城乡居民在户籍(居住证)所属社区或村委会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18周岁以下无身份证的居民提供居民户口簿);
2,统筹区内的大中专、技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提供集体户口簿(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
3,非我市城乡户籍人员,提供我市居住证和户籍地参保凭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市城乡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城乡居民按自然年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乙类药品总费用在1500元(含1500元)以内个人先自付10%1500元—5000元(含5000元)个人先自付20%5000元以上个人先自付35%(分段计算)国家谈判药品总费用按乙类药品规定办法报销
3,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除《药品目录》规定不予支付的品种外,剩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4,材料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按下表规定执行(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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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材料中门诊血液透析及滤过除外,门诊血液透析、滤过使用的材料仅限透析器、滤过器及一次性血路管道)。
5,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大型医疗检查检验项目费用,按下表规定的比例先行自付后,剩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非分段计算):
6、 医疗服务设施(床位费)可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最高标准确定为:三级32元/床·日,二级25元/床·日,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18元/床·日。

三、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市级统筹区内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需住院治疗时,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健康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可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关政策规定报销,用社会保障卡(居民健康卡)直接结算。

参保城乡居民因患疾病(病种支付疾病除外)在市级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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