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2020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重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对26座煤矿多处违法违规事实集中作出处罚决定。 信息公示显示,此次受到处罚的26座煤矿涉及咸阳、榆林、延安、渭南、铜川、韩城等地。其中,位于咸阳市的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彬长集团”)旗下2家煤矿因4处重大隐患被累计处以465万元罚款。 其中,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被陕西煤监局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针对存在的3处重大隐患,合并处265万元罚款;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合并处16万元罚款。 此外,彬长矿业集团旗下的另一家公司,陕西彬长孟村矿业有限公司因一处重大隐患被咸阳监察分局责令煤矿停产整顿60日,处200万元罚款;并对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罚款。 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记者从彬长集团官网了解到,该集团隶属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总部设在咸阳市,矿区位于彬县、长武县境内,是全国14个大型煤炭基地之一。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消息,去年10月22日,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曾发生瓦斯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起因系,该矿在启封高抽巷密闭后,救护队进入巷道内探查,造成救护队人员伤亡。 具体通报如下: 01陕西神木市三岔煤矿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2019年生产原煤68.6万吨,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10%。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矿井停产整顿7天,对煤矿企业处罚款人民币玖拾肆万元整,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高彦军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02神木县孙家岔镇朱概塔煤矿 违法事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2019年矿井生产原煤117.3万吨,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10%。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矿井停产整顿7天,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对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高永峰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03陕西榆林常家梁胜利煤矿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以黄泥灌浆为主、喷洒阻化剂为辅的综合防灭火措施。检查发现:矿井地面黄泥灌浆站注浆泵未与注浆管路连接,井下黄泥灌浆管路距30105综采工作面约500米,且30105综采工作面未安设阻化剂喷洒装置和束管监测系统,4月3日至20日30105综采工作面回采约17.5米。 处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四款、《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第(一)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九)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处五十六万元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四万元的罚款。 04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矿井图纸作假、隐瞒S1222综采工作面。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五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矿井停产整顿7日,对煤矿处200万元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 05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4煤西部胶带大巷正头风门外回风侧一台电气开关处未设置瓦斯检查点。 处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一百八十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7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矿井处五十五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三万元罚款。 06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井下检查发现4煤西翼总回反掘工作面配电点在用4台QBZ-80N型隔爆式电磁启动器,40111备采工作面设备列车硐室口在用2台QBZ-80N型隔爆式电磁启动器,41213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水仓在用1台QBZ-80N型隔爆式电磁启动器。地面查看台账,矿井井下在用45台QBZ-80N型隔爆式电磁启动器。该QBZ-80N型隔爆式电磁启动器属第四批禁止井下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煤安监技装〔2018〕39号)。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7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矿井处五十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三万元罚款。 07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40111泄水通道掘进工作面、4煤西翼回风大巷反掘工作面、41213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未按《40111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及防冲设计》、《403、404采区冲击危险性评价及防冲设计》、《41213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及防冲设计》及相应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进行卸压孔施工;4煤西翼回风大巷反掘工作面未安装地音监测装置。 处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四)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7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矿井处一百六十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十万元罚款。 08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矿井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矿井2019年在53残采区域布置的5个掘进工作面未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上标注。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对煤矿处160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的罚款。 09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2019年4月中旬-5月下旬、11月中旬-12月下旬,53残采区域使用淘汰的以掘代采采煤方式组织生产。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对煤矿处5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的罚款。 10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2019年4月至12月,53残采区域内东巷炮掘工作面回风流串入西巷、北巷炮掘工作面,形成串联通风;5个以掘代采工作面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三)(八)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对煤矿处5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的罚款。 11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2019年4月至12月,矿井将井下采掘工作面作业分别承包给夏吉祥、华勇、陈福高等三个自然人。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对煤矿处5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 12延安市禾草沟煤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延安市禾草沟煤业有限公司将禾草沟煤矿整体托管给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民祥矿务有限公司后,将井下西翼回风大巷、胶运大巷开拓工程作为独立工程承包给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西翼回风大巷、胶运大巷已分别施工1437m、880m。 处罚依据: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三)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处一百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五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13富县华恒煤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煤矿采掘工程图显示一盘区主要集中运输大巷、采区回风大巷处于封闭状态,三盘区303工作面为备采工作面。检查时煤矿汇报一盘区处于停产状态,三盘区有1个回采工作面(301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307运顺、三盘区运输巷开拓)进行采掘作业。经调查取证,井下实际有3个回采工作面、4个掘进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回采工作面分别为301工作面、303工作面、1111工作面(一盘区),掘进工作面分别为307运顺、三盘区运输巷开拓和110运顺、112运顺(一盘区)。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五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处150万元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14陕西瑞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未按规定“配备分管机电的副矿长”,目前由生产副矿长兼任机电副矿长,仍然进行生产。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配备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对煤矿处陆拾万元罚款(¥600,000),对主要负责人处叁万伍仟元罚款(¥35,000);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15铜川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井下检查发现4202综采工作面回顺口绞车配电点在用1台QBZ-120型隔爆式电磁启动器,4202综采工作面回顺内绞车配电点在用2台QBZ-120型隔爆式电磁启动器。地面查看井下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记录,矿井井下在用30台QBZ-120及QBZ-80型隔爆式电磁启动器,以上QBZ型隔爆式电磁启动器使用的JDB电动机综合保护器属第四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煤安监技装〔2018〕39号),仍然组织生产。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对煤矿处15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处10万元罚款。 16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西川煤矿分公司 违法事实:矿井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2020年4月矿井产量12.95万吨,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煤矿企业处一百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六万元的罚款。 17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西川煤矿分公司 违法事实:井下在用20台QBZ型隔爆式电磁启动器使用JDB型电动机综合保护器。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煤矿企业五十万元的罚款;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的罚款。 18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 违法事实: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3月1日中央避险硐室、北采变电所室内、四联巷闭墙等地点甲烷传感器使用2.02%标准甲烷气样调校时,测量值稳定显示时间不足90s;南一3#煤回风下山巷道测风站处未设置甲烷传感器;2131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为1300米,未在巷道中部安设甲烷传感器。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及《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7天,对煤矿处70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处3.5万元罚款。 19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桑树坪煤矿 违法事实: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4322运输顺槽底板瓦斯抽放巷回风联巷施工防突措施钻孔的钻机回风侧10m处设置的甲烷传感器不能实现断线故障闭锁功能,不能切断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15日,处玖拾伍万元整(¥950,000.00)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柒万元整(¥70,000.00)的罚款。 20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矿井图纸作假、隐瞒11206炮采工作面。该矿于2019年10月在11采区布置了11206炮采工作面,2019年11月、12月在该工作面进行生产,未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填绘该工作面,且在+390北轨道巷口构筑临时密闭隐瞒11206炮采工作面。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处200万元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 21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桑树坪二号井 违法事实:专用瓦斯抽放巷北头掘进工作面第十八轮区域措施孔4月6日八点班(钻孔编号为28、34、35)施工完毕,4月10日开始掘进,区域防突措施抽放时间仅为4天。 处罚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65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七十五万元罚款;对矿长鱼振元处五万元罚款。 22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桑树坪煤矿 违法事实:矿井未严格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4321综放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2020年)规定,顺层抽采钻孔均是双排布置,一排为倾斜钻孔,另一排为垂直钻孔,矿井4321工作面抽采钻孔竣工图显示,4321进风顺槽650m(距切眼400-1050m)范围仅施工单排顺层抽采钻孔;《桑树坪煤矿3#煤层顺层、穿层钻孔及穿层扩孔钻孔有效抽采半径考察》报告显示,3#煤层顺层钻孔的极限抽采半径为2.58m,井下检查时发现,4321进风顺槽存在组与组之间顺层钻孔孔间距超过6m的情况,瓦斯抽采钻孔未能控制整个回采区域的煤层,4321综放工作面目前回采区域煤层厚度在7m左右,该段的顺层抽放钻孔仅按单排钻孔施工,瓦斯抽采未能有效控制煤层全厚;3319回顺底板巷穿层预抽钻孔(25排至27排段约14m范围)控制3319回风顺槽北帮轮廓线外距离不足15m(4m-14m);4321综放工作面切眼向上至停采线范围有CF3、CF4、CF5断层,断层附近残余瓦斯含量分别为6.02m3/t、6.93m3/t、6.19m3/t,大于突出危险临界值6m3/t,未消除突出危险。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处七十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处十万元罚款。 23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桑树坪煤矿 违法事实:2020年5月9日查阅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发现,2020年5月7日8:20:00至11:30:00期间,3319回顺下部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多次显示无风且时间超过系统2倍巡检周期,被控开关3319回顺下部动力馈电开关一直处于带电状态;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2个煤巷、5个岩巷)均未设置“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3.0%,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使之不能起动”的功能; 处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八)项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7天,对煤矿处七十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处五万元罚款。 24陕西陕煤韩城矿业公司下峪口煤矿 违法事实:矿井未严格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一通三防”专项监察问题台账显示,对于“23202工作面埋深为391-572m,且2#煤层的f值为0.16-0.21,小于0.3,《23202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仅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整改措施设置调整过渡期,直至2022年12月调整到位,目前矿井23202运输、进风顺槽掘进仍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且矿井处于生产状态;矿井2号煤层为突出煤层,23202工作面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3~0.5,埋深391.1~572.7m,《23202采煤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中使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2-2采区运输机巷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3~0.5,埋深497~580m,《2-2采区输送机巷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中掘进巷道前94m范围使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矿井23202运顺、23202进顺、2-2采区输送机巷(前94m)掘进工作面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仅采用钻孔排放瓦斯局部措施代替;23210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存在F1断层,该工作面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附近效果检验测试点瓦斯含量为6.7210m3/t,23306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存在F1断层,该断层处残余瓦斯含量为7.0481m3/t,均超过突出临界值6m3/t;《2-2采区输送机巷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中设计该巷道前94m范围使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实际该工作面未按设计要求铺设瓦斯抽放管路进行瓦斯抽放;2020年4月12日四点班《23202进顺防突工作面允许进尺统计表》显示在进行区域验证时有喷孔现象,且区域验证指标超限,矿井未重新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分别在13日、14日、15日施工5个、6个、2个瓦斯排放钻孔,并于15日八点班取样测定瓦斯含量,后以允许进尺通知单形式判定区域措施有效允许掘进,15日四点班进行区域验证,随后当班掘进2.7m;2-2采区输送机巷在突出煤层中掘进,2-2采区未按设计建成采区避难硐室;2320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仅5米,小于10米。 处罚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处七十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处十万元罚款。 25陕西陕煤韩城矿业公司下峪口煤矿 违法事实: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4个煤巷、3个岩巷)均未设置使用“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3.0%时,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使之不能启动”的功能。2020年4月23日10时50分至25日22时,23210采煤工作面回风甲烷传感器监测值均小于0.2%,而连续三天内瓦斯检查记录均显示回风瓦斯浓度均大于0.4%(0.44%~0.68%),安全监控系统不能反映上述时间内23210采煤工作面回风现场实际瓦斯浓度;2020年4月26日调度录音显示:2-2系统巷、姚家埝总回风巷风速多次报警,查阅监测监控系统,4月26日2-2系统巷、姚家埝总回风巷风速无报警记录。 处罚依据:AQ6201-2019 第 5.5.2.2 和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八)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处七十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处五万元罚款。 26陕西彬长孟村矿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煤矿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擅自组织施工变更后的401盘区四条巷道(盘区辅助运输巷已掘进1508米,盘区带式输送机巷已掘进1295米,盘区一号回风巷已掘进312米,盘区二号回风巷已掘进2345米)。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二十二、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60日,处二百万元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宋战宏处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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