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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恨!咸阳一男子冒充环卫工偷井盖获利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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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11: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直径一米左右的窨(音yìn)井盖在马路上随处可见。看似不起眼,如果一旦丢失,对路上的行人和车辆会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甚至导致车毁人亡。
日前,咸阳市秦都区发生多起窨井盖丢失案件,民警经过连续蹲守,成功抓获盗窃窨井盖近百起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目前,该男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男子冒充环卫工疯狂盗窃窨井盖 获利1400元
今年年初开始,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吴家堡派出所连续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街道上多处窨井盖不翼而飞,给过往行人和车辆带来安全隐患。近年来,盗窃窨井盖案件在各地时有发生,并发生过多起窨井盖丢失导致的人员伤亡案件,派出所民警立即对此事着手调查。

“从监控中发现,该男子作案时间很固定,经常在凌晨三四点出没在街道上。而只要是他所过之处,往往就会发生窨井盖丢失的情况。”5月18日,记者联系公安秦都分局办案民警赵国生,他介绍,掌握犯罪嫌疑人作案规律后,民警在辖区珠泉路、秦皇路沿线连续多天秘密蹲守,终于在5月10日凌晨3时左右发现嫌疑人员和车辆。经上前盘查,民警当场从车上查获窨井盖20余个。

经询问,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男,现年54岁,四川籍)对其盗窃窨井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马某某交待,自己平时以打零工、收废品谋生,一次听人闲谈说窨井盖可以卖钱,他便记在了心里。随后,他用事先准备好的印有“秦都环卫”的工作服和大扫把等物品将自己伪装成环卫工人,白天驾驶三轮车到处流窜踩点,凌晨三四点再将沿途的窨井盖撬下搬运至三轮车内。被民警查获当晚,车上装着的正是马某某刚刚盗窃得手的窨井盖。

目前经进一步讯问,马某某将偷得的窨井盖以十几元的价格卖给废品回收站,目前经警方落实,马某某共盗窃井盖80余个,至案发时已销赃多次,累计获利1400余元。
目前,马某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对于涉案废品收购点,民警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案件正在侦办当中。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偷井盖最高可判故意杀人
对于马某某盗窃窨井盖的行为为何是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记者查询网络发现,近年来,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曾屡屡发生,“三岁孩子掉进下水道溺亡事件”、“湖南女孩坠落无盖下水道事件”等事件曾引发社会公众强烈关注,背后往往是一些蟊贼见财起意盗窃窨井盖所致。

为了有效预防窨井“吃人、伤人”事件,依法惩治破坏和盗窃窨井盖行为,今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首次就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
《意见》明确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明确指出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井盖作为一种公共设施,部分不法分子对一些人流量、交通密集的公共路面窨井盖进行盗窃,侵犯的不仅是公共财产,还有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些行为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不能简单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认定,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应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据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邓建军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司法意见对公众诟病的偷井盖行为施以重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很及时也很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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