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出生的男子秦大鹏一月内数次容留他人吸毒,终获刑。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秦大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2日前后、2019年8月17日前后、2019年8月20日前后被告人秦大鹏在其租住的三原县金康宾馆房间内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周辉、徐大金等人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8月中旬、2019年8月28日晚被告人秦大鹏两次在其租住的三原县金康宾馆内容留吸毒人员周辉、徐大金、周明浩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另查,被告人秦大鹏于2019年8月30日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大鹏明知是毒品,一月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秦大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秦大鹏年龄小、应当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大鹏已经成年,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在一月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不宜判处缓刑,对其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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