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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出台节水办法,节约用水奖励,严重浪费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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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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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7 09: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印发《咸阳市城市节约用水奖惩办法》,快看看有哪些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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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全面推进我市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咸阳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纳入城市节水管理部门预算管理的城市节水专项资金,每年可用于奖励的金额,由市城市节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 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分为城市节水先进单位奖、城市节水先进个人奖、城市节水建设奖、城市节水效益奖等四个奖项。对获奖的单位及个人的奖励,由市政府授予荣警证书,给予一定数额奖励金。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均可向市城市节水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奖励。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授予城市节水先进单位奖、或城市节水建设奖、或城市节水效益奖:
(一)非居民单位本年度内实际用水量连续12个月低于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的,或本年度内实际用水量低于单位用户年度用水计划的;
(二)供水企业严格按照《咸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定推行节约用水工作,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积极开展节水宣传、节水技术推广工作,成效显著的;
(四)其他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突出成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授予城市节水先进个人奖:
(一)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城市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突出的;
(四)对严重浪费用水或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突出成绩的。
第八条 申报城市节水先进单位奖需提供以下至少一项材料:
(一)最近12个月的水费单据和单位用户用水计划通知书;
(二)积极开展节水宣传、节水技术推广、应用以及其它开展节水工作的文字材料,由单位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为供水企业的,需提供供水损耗及依据。
第九条 申报城市节水先进个人奖,需提供包括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的文字说明材料、或实物等举证材料。仅有文字说明材料的,需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文字材料上加公章。
第十条 城市节水建设奖、城市节水效益由市城市节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年考核情况确定当年的奖励名额及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人必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市城市节水行政管理部门将对申报单位及个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市城市节水行政管理部门将取消其3年内的评选资格,已获得节水奖励的,将收回荣誉证书和奖励金。
第十二条 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城市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预评审,确定入选的单位及个人,报市城市节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对预评审通过的名单,市城市节水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组织评审:
(一)现场核实:市城市节水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现场核实组对预评审通过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组将核实结果书面报市城市节水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节水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综合评审,确定奖单位及个人名单。
(二)公示:市城市节水行政管理部门审定通过的获奖名单将在咸阳日报和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四)领奖: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政府通报命名奖励,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存在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情形的,一律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五条 水资源税纳税人(城镇供水企业取用水除外)未按照市、区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市、区计划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的部分,按《咸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内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未按要求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ー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咸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定,由市、区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止用水。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的;
(二)自建供水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检修或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造成水资源流失的;
(三)不使用节水器具进行建筑物清洗保洁、洗刷车辆的;
(四)未经批准,用公共供水浇灌绿地、苗圃、果林和农田的;
(五)单位和个人因管理不善造成跑、漏水并未及时抢修的;
(六)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市、区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数据或伪造、篡改、瞒报、提供虛假资料的。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用水计划的,按《咸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定由市区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其用水量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扣减用水单位下年度(下期)30%以下的用水指标。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二十一条 为使取水计量更加科学合理,鼓励用水单位安装用水量远程在线监控设备。用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发现浪费用水不及时整治的,按《咸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定,由市、区城市节约用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扣减用水单位下年度(下期)30%以下的用水指标。
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毁供水设施或收购无产权单位证明的供水设施零部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解释。
来源: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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