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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赞888换电视,兑奖却被告知已领走 售楼部:以售楼部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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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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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6 13: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西咸新区一家名叫“世城滨江”的楼盘做营销活动,转发微信朋友圈,集够一定数量的好友点赞,即可领取相应礼品。集够888个赞,礼品为小米电视。
可当市民何先生带着手机前去领奖时,却被售楼部告知奖品已被人领取,只能给他一瓶红酒,这让何先生很气愤。
排队去领奖 前面17个人没领电视 到他却被告知领走了
前不久,何先生看到朋友圈有人转发一家名叫世城滨江的楼盘公众号发布的挑“赞”人生营销广告。广告彩页上在12月1日至12月12日期间, 转发挑“赞”人生活动到朋友圈,即可根据点赞数量获得相应礼品,888个赞奖品为小米智能电视,18个赞可获得金龙鱼食用油一份,即使仅关注微信公众号,也可以获得口罩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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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市民何先生转发到微信朋友圈的该楼盘集赞换礼活动,在约定时间前达到了888个)
“我是做微商的,朋友圈好友比较多,加上奖品电视也很诱人。”12月15日,何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12月1日转发后,他便没日没夜地发动微信好友帮忙点赞,那几天几乎就把精力放在了这一件事上,好在按规定时间搜集够了。”
根据活动规定,集赞兑换时间从12月14日下午3点开始。当天,何先生和父亲早早来到世城滨江营销中心,充满期待地等待领奖。“当时我前面有17个人排队,到了兑换时间,前面的人集赞数不够888个,我清楚地记得没人领取小米电视,大多是领的红酒。”
随后,何先生向工作人员出示手机集赞的照片,但工作人员却说,电视机已经被人领取,只能给他一瓶红酒。
转发广告内并无奖品数量限制 楼盘销售:以售楼部解释为准
心心念念的电视成了红酒,何先生无法接受,要求查看领奖人是谁,工作人员只是将一张有一千多个点赞的截图给他看了一下。何先生当即和对方理论并发生争吵,工作人员将其推出营销中心,这让他越想越气,“主要是觉得他们有些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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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转发的该楼盘微信公众号积攒换礼品活动广告,并未标注礼品有限、先到先得等字样)
随后,记者根据营销彩页上的电话联系到这家楼盘售楼中心,一名工作人员称,电视只有一台,已经被人领走。但记者发现,何先生转发的这条链接是该楼盘微信公众号12月1日,内容中并未提到任何产品有数量限制的规定。而在翻看微信公众号上其他文章时,却发现,从12月2日开始,该楼盘发布的广告明显地方标注了“电视机仅一台”。
“12月1日是他们活动开始的时间,大家转的基本都是这一条,并未约定电视机只有一台。”何先生表示,当天自己去了售楼部,他们张贴出来的海报一自己转发的那张一模一样,同样没有标注“电视只有一台”,领奖时才被告知。
对此,记者再次联系该售楼部工作人员,对方称,“所有软文都是一样的。如果不一样以售楼部解释为准。”
律师:“集赞换礼”等同于合同 不履行即视为违约
随后,华商报记者就此事联系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陈辉律师,他表示,从何先生转发的这则集赞活动内容看,的确没有规定奖品数量的约定,或先到先得。
楼盘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集赞换礼品”活动,可以看做是一种向不特定人群发布的广告。也就是说,依据合同法,积攒换礼品应当视为活动方发出的一个要约,何先生已根据售楼部写在广告上的要求达到集赞条件属于承诺行为,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活动方就要兑现承诺,否则就构成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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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下午,何先生前来世城滨江楼盘售楼部兑奖,售楼部海报内并无礼品数量限制方面的规定)
对于售楼部电视仅有1台,已被人领走的说法,售楼部作为活动组织方,并未在何先生转发的这条广告中明确约定,至于之后的广告中加上了这条约定,对之前已经形成合同关系的活动参与者,不产生效力。
既然兑换时间是12月14日下午3时正式开始,排队者中前17个人都未领到电视,那么何先生的电视是被“何人”领走了?华商报将继续关注。
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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