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1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咸阳市城区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咸阳市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咸阳市城区非居民用水水量分为三档。 用水量在《行业用水定额》内为第一档水量,执行现行标准,不加价; 第二档用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40%以内(含40%)的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0.5倍; 第三档用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40%以上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1倍。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第一档定额内用水价格执行现行标准,不加价;第二档用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40%以内(含40%)的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1倍;第三档用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40%以上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2倍。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基本水价加价,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抄表到户资金不实行累进加价。 三、用水定额 按照《行业用水定额》(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T943-2014)执行。 四、计费周期 根据非居民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因素,咸阳市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以年为周期执行,当用户累计水量达到一年水量分档基数时,即开始实行累进加价。 五、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原则,可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方面,也可将部分收入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以促进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和工艺推广。 六、执行时间 咸阳市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最后为大家附上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哦~ 注: - “两高一剩”行业第二档用水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1倍为6.80元,最终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9.10元;第三档用水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2倍为10.20元,最终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2.50元。
- 如遇自来水基本水价有变动,则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价格相应变动。(咸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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