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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对公共收益分配作出规定!公共收益这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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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8 17: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说到小区公共收益,如电梯广告收益、户外公共场地广告收益、公共外墙广告收益、停车位收益、公共场地固定摆摊设点...都属于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原则上是该归业主所有,但实际呢?!业主们出着电梯费、公摊电费,物业收着电梯广告费。对于这一问题,很多业主们也是怨声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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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最近关于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有新消息了!

11月26日,《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拟对公共收益分配、人防车位等涉及小区公共利益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原条例已难适应我省物业管理实际需要,亟需全面修订

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举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韩一兵作关于《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条例修订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后,省住房和建设厅开展调研,广泛征求省内各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物业企业、物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参考借鉴河南、辽宁、江苏、山东和上海等兄弟省市物业服务管理成熟经验和成果,今年4月底完成了条例修订草稿。随后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和反复研究修改后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草稿》。
《修订草案》规定: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修订草案》对规范运行模式、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服务指导、提高质量水平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以解决物业管理实践中突出的问题。针对群众关注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受益分配和支出问题,《修订草案》第七十三条作出了“业主共用部位产生的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每季度应当按照高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补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扣除一定经营管理费用。
经营所得要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的规定。针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的要求,为拓宽监管方式,《修订草案》第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条作出了在全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价等规定。
为解决小区车位销售不规范问题,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并根据各地法院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库)判例,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在《修订草案》第七十二条作出了“对配建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
以上物业管理条例新规
对于业主公共收益部分的规定
你们觉得合理吗?

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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