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矛盾本应通过正确途径合法、合理解决,切不可一时意气,为泄私愤,用非法手段达到目的。近期,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1年。 6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因向其所在的泾阳县安吴镇崇德村沙沟东组及村镇和上级环保部门反映泾阳县孙某家庭农场养殖影响其生活环境问题未得到按期解决,为迫使该农场尽快搬离,王某使用自家的垃圾桶将玉米、小麦拌入农药“敌敌畏”进行搅拌后,从孙某家庭农场北墙倒入场内,致使农场内125只鸡进食后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1647元。 被告人王某使用投毒的手段破坏生产经营,造成他人财产损失11647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了刑事处罚。 来源: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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