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岁的崔女士是西安一名退休职工,2000年与单位同事一起买了保险,系某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每年交2250元,交20年。2014年得心脏病,做了支架手术。去年和前年心脏不舒服,每年住院四五次,经过医院提示才想起来保险,但被拒赔,保险公司称支架要放三个以上才能理赔,而她只放了两个。崔女士称,她把保险合同及副本细细看了一遍,但根本就找不到放三个支架才理赔的条款。 记者与相关保险公司人员联系时,对方称需要汇报总公司才能回复。 66岁的高先生称,2002年,他架不住一保险公司业务员游说,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一年1400元。2018年他突发心肌梗死,经医院多日抢救才缓了过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这家公司派了一名“白大褂”到家中询问病情以及病史。该公司最后以他多年前曾患病为由拒赔,要想拿回以前所交保险金,必须终止合同。高先生称,在病愈之后他去该公司讨要说法时,发现当日去其家中探病的“白大褂”竟是该公司的一名业务主管。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表示,《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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