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示铃响时强行上下车 2.擅自操作警示标志按钮 3.携带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4.跨越围栏护栏站台门 5.向轨道列车投掷物品 6.损坏车辆售检票等设备 7.损坏移动安全防护设备 8.在车站列车内吸烟 9.自动扶梯上嬉戏打闹 10.影响安全的其他行为 7类约束行为 1.列车内私自悬挂物品 2.携带动物进站乘车 3.电子设备外放声音 4.骑行平衡车溜冰鞋 5.在列车内进食 6.躺卧或踩踏座席 7.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对乘客行为进行规范。新规明确,乘客不得在地铁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不得骑行平衡车、电动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 据悉,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日前发布。在乘客行为规范方面,《办法》明确了影响运营安全的10类禁止性行为,以及影响秩序的7类约束性行为。 其中,10类禁止性行为包括:拦截列车,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以及影响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7类约束性行为包括: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踩踏座席;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 同时,《办法》明确,具备条件的车站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婴儿护理台、儿童洗手盆等服务设施,宜开辟母婴室,设置自动取款机、自动售货机等便民服务设备。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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