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旬邑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辖区首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并联合旬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组织近百名餐饮业生产、经营户旁听了庭审。被告人陈某、朱某因在油条中过量添加食用明矾,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及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各处罚金2万元;禁止被告人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被告人陈某、朱某非法所得1.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朱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5月份,二人在旬邑县县城经营“某某风味小吃店”期间,陈某找到他人学习油条制作方法。根据学到的方法,陈某在和面制作油条过程中加入“明矾”,并和其妻朱某在“某某风味小吃店”炸制成油条销售给顾客食用。截至2018年8月29日,二被告人共添加使用“食用明矾”12.6公斤,销售金额共1.8万 元。 2018年7月20日,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被检验小吃店中2018年6月22日销售油条中铝残留量达754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100mg/kg)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8月29日,经再次抽样检测,该店销售油条中铝残留量仍达613mg/kg,仍为不合格;2019年1月24日,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两次检测报告中载明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分别为754mg/kg、613m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质量指标要求(≤100mg/kg),人长期过量食用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朱某违反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超量在食品中添加“明矾”并长期销售,致食品中铝残留量严重超标,消费者长期过量食用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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