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按照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2019年陕西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为3120.6元。
按照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要求,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做出如下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此前每年依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2018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2412元,月标准为5201元。按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核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120.6元,按300%核定的缴费基数上限为15603元。用人单位应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据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对职工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3120.6元的,按3120.6元申报;对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15603元的,按15603元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适当缴费基数,通过银行网点、电子银行或手机APP等渠道缴费。 具体缴费基数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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