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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奖补政策,新建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施每套奖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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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2 09: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9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贯彻落实《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促进相关措施实施、持续改善全省空气质量,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铁腕治霾有关奖补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移动源污染监测能力建设三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给予奖补。
《通知》明确,奖补政策按照“治理为主、激励为辅、标准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大气污染治理部分措施和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由省级对各市(区)政府进行奖励。
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奖补,范围涉及全省石化、化工、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奖补标准为单个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针对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奖补,奖补标准为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的,单台奖励不超过60万元;通过整体更换锅炉的方式进行改造的,单台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低氮改造单台设备应不低于100kW或0.143蒸吨。
针对移动源污染监测能力建设奖补,内容为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施建设,标准是各市(区)新建固定式或移动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施每套奖励100万元。
《通知》要求,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各市(区)人民政府对污染治理相关措施和项目;每年1月31日前,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上级部门报送上年度污染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奖励资金兑付使用情况和奖励资金申请文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汇总各市(区)上报的项目治理完成情况和资金需求,视情况进行抽核。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结果下达奖补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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