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是车撞了人,归交警管 交警:童车不属车辆范畴,故不是交通事故,无法立案 派出所:该案不构成刑事案件,调查清楚后应去法院解决 律师:可起诉至法院,但得找到侵权行为实施人 三四岁的小孩,驾驶着一辆儿童玩具车,撞倒了正遛弯儿的82岁大爷后“逃逸”了,这该如何处理? 老人:广场散步被撞倒 多处擦伤 右手缝5针 82岁的曹先生是西安人,7月31日晚8时许,曹先生像往常一样去楼下的太白城印象广场散步。“一到下午,广场上人特别多,我年纪大了,就在广场上沿街商铺门前的道上走,结果还是被撞倒了。”曹先生说,他是从后面被撞的,低头只看见一个小孩骑的车的车轱辘,来不及细看,就直接趴在了水泥地上。 “周围跳广场舞的、带着小孩遛弯的人特别多,都围着看,但没人来扶我一把,我在地上趴了三四分钟,才有一个过路的小伙把我扶坐到一旁的台阶上。”曹先生说,他坐起来后看到地上流了一摊血,衣服和草帽上也都是血,右手也磕破了,两个膝盖和右胯部疼痛难忍,“扶我起来的小伙帮我拨了110,但警察说这是车撞了人,归交警管,随后来了两位交警,把我送去了就近的陕西省人民医院。” “我去医院右手缝了5针,万幸没有磕到头部。气不过的是,撞倒我的小孩年纪小不懂事这可以理解,但他的家长肯定就在不远处,必然看到我被自家孩子撞了,不仅没扶我起来,还带着小孩溜走了。”曹先生说,“好心小伙扶我起来后要帮我联系家人,可我没带手机,一时想不起来家人的电话号码,那一刻,真是感觉太无助了。” 物业:事发地是监控死角 会走访找到“肇事”小孩 8月14日上午11时许,记者来到曹先生家中,看到曹先生右手手腕处缠着纱布,小腿上的多处擦伤结了痂,两个膝盖上也有淤青。“被撞后还伤到了右胯部,至今疼痛未消。”曹先生提供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右手掌侧近小指可见一长约4cm三角形皮肤裂口,伴活动性出血,双下肢可见多处擦伤,既往病史一栏显示:冠心病7年余,心脏支架置入后7年。 “交警送他回来时,我都吓坏了,儿女都不在身边,平时都是我俩一起去散步,但那天我不想下楼就没去,谁知就出了这样的事。”曹先生的老伴说。 随后,记者跟随曹先生及其老伴一起来到事发地——太白城印象广场,曹先生指着一商铺门前的水泥地说,当天他就是走在此处时被撞倒的。太白印象城商管办公室工程部物业负责人赵先生表示,查看广场监控,发现曹先生被撞倒的地方不在监控范围内。“我今天第一次听说这件事,会立即走访曹先生被撞倒处附近的商户,尽可能找到撞人的小孩,或许是附近的住户。” 交警:儿童车不属车辆范畴 被其撞倒不属于交通事故 曹先生提供了一份交警碑林大队事故中队8月5日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交警碑林大队在调查中,通过对当事人及现场证人的询问,事发现场位于太白城印象广场内,并且肇事的是一位三四岁的小孩,驾驶的是一辆儿童玩具车,不属于车辆范畴。通过以上事实,经交警碑林大队集体会议研究,一致认为曹先生被撞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应移交事发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处理。 “接到这个通知书后,我就去公安碑林分局太白路派出所询问,被告知要重新写立案申请,我交了申请后到现在也没有立案。”曹先生说。 8月14日下午,记者从公安碑林分局获悉:该案正在调查中,“责任主体(撞倒人的孩子)是未成年人,不是刑事责任能力人,而且该案也不构成刑事案件,调查清楚后还是应该去法院解决。” 律师:不属交通事故 是否属治安问题有待商榷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朱长江律师认为,该案属于治安问题,“一方面这件事发生在广场上,而广场是一个休闲区域,并不是公共通道或公共交通道路;另一方面撞倒老人的小孩驾驶的儿童车也不是交通工具,只是小孩的玩具,所以不属于交警管辖,而是属于治安问题,应该由辖区派出所进行调查。”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宋思邈律师认为,儿童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需要交警定责。“对方属于民事侵权,因此不是刑事、治安问题,不归派出所管,但派出所的警察可以居中调解。” 宋思邈律师表示,对于民事侵权案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被侵权人可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侵权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起诉的话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即找到侵权行为实施人(撞人的小孩),否则会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徐斌律师也认为:“这属于民事纠纷,应该去法院诉讼解决。” 对于起诉的建议,曹先生表示自己不会起诉,“我只是觉得撞倒我的小孩家长这样的教育方式不对,应该把我扶起来道个歉,我又不要求赔偿,另外,想感谢那个把我扶起来却不留名的好心小伙,还有送我去医院的两位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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