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吉源房地产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06年年底,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90万元。 洛南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西安吉源房地产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兰某吉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 被告单位西安吉源房地产公司及被告人兰某吉,2018年8月26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商洛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该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