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陈某捡到杨某某的手机及身份证后,与妻子覃某两人通过扫二维码支付、提现等形式,将杨某某手机微信里的9000元钱全部据为己有。 经凤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凤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覃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原来在2018年10月21日晚上,陈某在凤县河口镇某高速隧道内上班时,捡到一部黑色手机,手机与手机套之间还夹着一张身份证,身份证名字是杨某某。10月26日陈某回到紫阳县家中,妻子覃某发现杨某某手机微信里有9000多元钱。 于是10月28日下午,陈某与覃某就来到了紫阳县某银行营业所,由陈某用杨某某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覃某将该银行卡与杨某某手机微信绑定,并于当天晚上将杨某某微信中的钱给夫妇二人手机充值共130元,其后又以扫二维码付款、提现等形式,将杨某某微信中的钱全部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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