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彬县男子王某驾驶陕DS61*4号出租车从彬州市名仕花园出发,沿创新东路由西向东方向驶往东关村途中,行至骨科医院门前向东30米左右路段,与对面方向行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后,自行车驾驶人受伤,王某倒车时又与路边停放的两辆小车相碰,致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经检验,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5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面临被依法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饮酒后,人的视觉和触觉机能下降,表现为触觉迟钝,视力下降,视野变小;酒后驾车还会出现远视,视物的立体感发生误差,反应时间增多2至3倍,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以上案例中,驾驶人王某存在“侥幸心理”,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视觉和反映能力下降,遇状况不能及时作出反应或操作失误,引发了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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