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晚,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留中队联合校园中队在辖区开展酒驾集中整治行动,民警设点检查,对过往车辆逢车必查,23时许,一辆车牌号为陕DS1762号长安牌出租车疾驰而来。 民警示意车辆停车接受检查,在与该驾驶员交谈中发现其身上有酒味,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该驾驶员酒精含量为62.2mg/100ml。 经查,该驾驶员张某红,永寿县仪井镇仪井新村人,准驾车型为B2,驾驶的陕DS1762号长安牌出租车所有人为乾县金顺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张某红因饮酒驾驶营运车辆,被处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考取,并处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