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赵某、杜某二人驾驶货车前往平利县八仙镇运送货物途径岚皋县蔺河镇时,驾驶人赵某在路边发现一部手机遂让杜某下车将该手机捡起。继续运货途中,杜某尝试以数字“123456”解除了该手机屏幕锁,发现微信钱包内有16328.05元且需支付密码才可转账,便继续尝试破解支付密码。
经多次尝试,杜某以手机中存储的机主伍某某身份证照片上的出生年月作为支付密码成功发出1元微信红包后,赵某提出将该手机微信钱包中的16327.05元转账给二人,杜某表示同意。赵某遂以手机扫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向杜某微信转账5000元,向自己微信转账11327元。转账完成后,赵某又发现该手机微信收到300元转账,遂以相同方式将300元转账给杜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6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杜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同等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拾得他人财物应及时想办法归还或上交有关部门,切勿贪图一时之利触碰法律红线。同时,随着快捷支付使用率越来越高且这些支付平台一般关联手机、本人银行卡,所以大家要增强这方面防盗意识,注意使用复杂、不易破解的密码,且不要把包含重要身份信息的照片存放在手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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