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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曾因抢劫、盗窃三次获刑入狱,但多年的牢狱生活仍然没能让其汲取教训,又走上了贩卖毒品的道路,终再次获刑。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周大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周大明在三原县东三路阳光蔬菜市场西门附近向吸毒人员张飞建贩卖海洛因一包计0.2克,获利200元,向吸毒人员刘忠良贩卖海洛因一包计0.2克,获利200元;2018年9月下旬,被告人周大明在三原县东三路阳光蔬菜市场西门附近向吸毒人员刘忠良贩卖海洛因一包计0.2克,获利200元,向吸毒人员张斌贩卖海洛因一包计0.2克,获利200元;
2018年10月13日左右,被告人周大明在三原县东三路阳光蔬菜市场北门附近向吸毒人员张斌贩卖海洛因一包计0.1克,获利100元;2018年10月15日,三原县公安局民警在三原县东三路阳光蔬菜市场西门附近将被告人周大明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二包,计0.2克。
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另查,1991年被告人周大明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三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大明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大明曾因犯罪被判刑,有前科,应适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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