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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咸阳中院对二审审理的被告人易某某等10人犯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一案公开宣判。
法院查明,被告人易某某、黄某某自2017年2月以来,在咸阳市网罗多名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易某某、黄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易某等8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该组织非法开展车辆手续抵押放贷业务,采用隐瞒真相手段欺骗客户签订“阴阳合同”,并在合同多处留有空白,为抵押车辆装配GPS定位系统,一旦客户逾期,黄某某就指使贷后部人员利用客户留在公司的车辆备用钥匙,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开回公司抵押,以违约、卖车为要挟,对逾期客户进行敲诈和非法拘禁,逼迫受害人缴纳所谓“逾期费”、“拖车费”、“违约金”等各种费用,攫取大量不法经济利益。
该组织首脑易某某、黄某某还派遣骨干易某等人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对逾期车辆质押人、车辆手续抵押人通过威逼、恐吓、殴打、非法拘禁、损坏公私财物等方式追索款项。
渭城区法院经一审审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易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认定易某等8人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易某某等10名被告提出上诉。
咸阳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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