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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好消息来啦!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并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问题作出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并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进行治理作出部署。为落实相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⑴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
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⑵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
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⑶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
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办成公办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二、工作措施
⑴摸底排查。
各地对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该项工作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
⑵全面整改。
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
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
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
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组织实施
⑴建立治理工作协调机制。
成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⑵落实治理责任分工。
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
⑶加强治理工作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
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月9日
那么本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对于咱们老百姓意味着什么,有什么实质性的利好呢?
1、对于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也就意味着针对以上几种,幼儿园配套将成为标配。
2、对于小区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则必须通过国家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之前有幼儿园规划迟迟不落实,或落实后不达标的,将重新规划。
3、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那么孩子上学的费用将比之前大大减少。
4、小区配套幼儿园将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一些幼儿园乱收费等乱象必将得到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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