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6月27日)深夜,中宣部对崔永元举报的“阴阳合同”一事做出回应,发布了治理“阴阳合同”及娱乐圈天价片酬的声明!崔永元也在第一时间通过微博发布了这则消息。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划重点: 1、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2、对影视明星参与综艺娱乐节目、亲子类节目、真人秀节目等进行调控,严格执行网络视听节目审批制度。 3、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不得恶性竞争、哄抬价格购买播出影视节目,坚决纠正高价邀请明星、竞逐明星的不良现象。 4、政府资金、免税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参与投资娱乐性、商业性强的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助长过高片酬。 《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国影视业快速发展,整体呈现出良好态势。同时,也暴露出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推高影视节目制作成本,影响影视创作整体品质,破坏影视行业健康生态,而且滋长拜金主义倾向,误导青少年盲目追星,扭曲社会价值观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整治。 《通知》强调,要制定出台影视节目片酬执行标准,明确演员和节目嘉宾最高片酬限额,现阶段,严格落实已有规定,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影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影视明星参与综艺娱乐节目、亲子类节目、真人秀节目等进行调控,严格执行网络视听节目审批制度,严格规范影视剧、网络视听节目片酬合同管理,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惩戒力度。 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电影院线、互联网视听网站、民营影视发行放映公司,不得恶性竞争、哄抬价格购买播出影视节目,坚决纠正高价邀请明星、竞逐明星的不良现象。政府资金、免税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参与投资娱乐性、商业性强的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助长过高片酬。 《通知》要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决反对唯票房、唯收视率、唯点击率。要加强影视行业征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协会组织管理能力,健全经纪公司、经纪人管理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监督。各级各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强化对娱乐新闻报道的总量控制,为影视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事件回顾 5月28日,崔永元通过微博发布了几张演艺合同照片并配文:“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合同中有范冰冰名字,其中曝光合同约定片酬为税后1000万元。 ▲崔永元微博截图 一天后(5月29日),崔永元又再度曝范冰冰采用“大小”合同,另行约定片酬5000万元,两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万元,而实际上范冰冰只在片场演出4天。 ▲崔永元微博截图 ▲崔永元微博截图 一石激起千层浪,崔永元在曝光娱乐圈明星借天价“阴阳合同”偷税漏税问题后,此事关注度一直居高不下。6月3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业从业人员“阴阳合同”涉税问题。 终于,事发一个月后, 崔永元等来好消息, 国家五部委联合出手, 整治影视行业偷逃税等问题
6月3日晚,人民日报微博连发两条短评,谈明星“阴阳合同”及涉税问题。 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据当日早些时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对此,@人民日报6月3日晚评论指出: 有关影视从业人员有无签订“阴阳合同”,有无逃税,应公正调查,用事实说话。一旦逃税,少数人占了便宜,挑战的却是税法,危害的是国家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名气再大、“粉丝”再多、人脉再广,谁都不能享受法外特权。
稍晚时候,该微博再发评论称: 一次网络争论,让国税总局介入调查明星“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如果说明星拿多少片酬是市场定价,交多少税则是法律说话。阴阳合同存不存在?确属行业潜规则?摸清查实,对当事人和公众都是交代。正所谓“欲带皇冠必承其重”,演艺明星从来都活在聚光灯下,拿得起片酬,就应经得起查。 范冰冰工作室否认签署的“阴阳合同”,到底是什么?是否触碰法律底线? ▲图片来源于网络 所谓“阴阳合同”,一般是指其中一份合同用来向监管部门正常报税,另外一份则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而双方约定的真实交易价格。通过两个合同共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
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他表示,若确实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那么相关的影视从业人员及其代扣代缴义务人均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剑文补充道,并不是所有涉嫌犯罪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犯罪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图片来源于网络 ▲崔永元微博截图 ▲崔永元微博截图 评论:“阴阳合同”是否存在,用调查还原真相 大小合同、阴阳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如果存在,采用此种方式签订演出合同,目的何在?是为了隐瞒天价片酬,还是避税?如果是为了避税,是属于打法律擦边球的所谓“合理避税”,还是属于被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偷逃税款? 如果已经坐实违法,是否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构成逃税罪的数额标准?采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手段偷逃税款,是单纯孤立的个案,还是演艺界普遍存在的“潜规则”?如果阴阳合同普遍存在,为何长期未被发现,背后是否隐藏着渎职失职问题,是否存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等情况?这些都将是调查的重点。 可以预期的是,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将一点点被揭开。也许,所谓阴阳合同,原本就是子虚乌有,那接下来,就要澄清事实,还当事者以清白,让虚构事实者付出代价;也许,阴阳合同确实存在,但只是一种“合理避税”的方式,那该规范就规范,该修补法律就修补法律,堵住钻法律空子的空间;也许,阴阳合同已涉嫌违法犯罪,那该处罚就处罚,该判刑就判刑;也许,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真的是演艺界普遍存在的“潜规则”,那就要以此次调查为契机,开展大规模清查行动,把这种见不得光的勾当扫除干净。 目前调查刚刚启动,后续将向哪个方向发展,现在断言还为时过早。公众要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等待调查结果出炉。 崔永元作为曝料者,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开展调查,他在微博中说“有一抽屉这样的合同”,那就都要拿出来,让税务机关一一调查核实,也让公众知晓,到底哪些“大腕”涉身其中。而税务机关的调查,也要善于顺藤摸瓜、拔出萝卜带出泥。如果一地税务机关鞭长莫及,国税总局应该出面协调、督办,需要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交查办。各方形成合力,才能彻底查清演艺圈阴阳合同问题,让此次事件真正成为净化演艺圈风气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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