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阳旬邑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经过近3个小时的耐心劝说、详释有关法律规定,成功化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男)与被告王某(女)因婚约发生财产纠纷,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6年腊月订婚,订婚当天,原告家人给付被告方彩礼90000元,但由于原、被告达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开始共同生活。 2018年2月份,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即离开原告回到娘家,原告多次前往劝说,王某表示绝不回家。 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退还彩礼,因双方生活了一年多时间,故李某只请求退还60000元。 开庭当日,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李某认为其诉请的彩礼数额已经让步很多了,不再同意减少。 被告王某称现在分居生活的局面完全是原告造成的,不同意退还彩礼。 办案法官针对王某不懂法的情况,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耐心给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指出要彩礼本身就是买卖婚姻,这种陋习是国家禁止的行为。 经过三个小时的说理、劝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被告王某退还原告李某彩礼,并当庭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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