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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男女未婚同居 分手后女方拒退9万彩礼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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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1 17: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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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经过近3个小时的耐心劝说化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李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2016年腊月订婚,订婚当天,原告家人给付被告方彩礼90000元,但由于俩人达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开始共同生活。
2018年2月份,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王某即离开李某回到娘家,原告多次前往劝说,王某表示绝不回家。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彩礼,因双方生活了一年多时间,故李某只请求退还60000元。
开庭当日,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李某认为其诉请的彩礼数额已经让步很多了,不再同意减少。
王某称现在分居生活的局面完全是李某造成的,不同意退还彩礼。
经过三个小时的说理、劝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被告王某退还原告李某彩礼,并当庭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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