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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提高 医保待遇统一执行Ⅱ档
根据省政府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的通知,咸阳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水平和政府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2017年,咸阳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补助标准由2016年每人每年4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70元。 同时,从2018年度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分成人,学生和少年儿童,均按190元/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但不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大学生)个人缴纳130元/年,差额部门由政府予以补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缴纳部分有政府全额补助。
“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提高后,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不再分档,取消Ⅰ档,统一按原Ⅱ档待遇标准,报销比例比原来提高了5到10个百分点,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咸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
困难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3000元
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分段和报销比例,将原有的9个分段调整为5个分段。调整后,大病保险超起报点合规医疗费用30000元以下(不含),
正常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50% ,困难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55%;
30000--50000元(不含)的,正常报销报销比例为60%,困难为报销比例为65%;
50000--100000元(不含),正常报销报销比例为70%,困难为报销比例为75%;
100000--150000元(不含),正常报销报销比例为80%,困难为报销比例为85%;
150000元(含)以上,正常报销报销比例为90%,困难为报销比例为95%。
降低困难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将困难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0000元调整为3000元;提高困难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将困难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年度筹资标准,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年度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资金来源按原渠道解决,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市民可通过手机微信等6种渠道缴纳医保费用
另外,通知还要求,按照中省市开展医疗保障“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的要求,咸阳要实施好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实施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无缝对接,形成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措施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咸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9月1日起,2018年度医保缴费已开始,市民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在医保所在地社区现金缴纳、辖区农业银行柜台现金缴纳、定点自助缴费机缴纳、用职工个人账户在医疗机构门诊或药店缴纳、医保中心网站缴纳及手机微信支付缴纳6种渠道缴纳医保费用。缴费期限为2017年9月1日到12月31日。市民未按时缴纳,之后过来缴纳,从补缴之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缴之前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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