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因工伤致残的白血病患者的控诉状 尊敬的领导:您们好! 我是位全国首例因工伤致残的白血病患者赵辉,生命己经进入倒计时。2016年6月29号与陕西省汉中市红十字会做了器官捐献的登记。逝后把全部器官捐献给需要器官移植的人。愿他们健康长寿,快乐的活着,平安幸福,阖家欢乐,同时还爱着我年迈的母亲和我幼小的儿子,更爱祖国!愿祖国昌盛富强。 此时,我的工作单位陕西省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在我执勤时(上班时间)受伤致残,脑外伤引发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到目前为止单位负责人的行为让人寒心…… 控诉状 控诉人:赵辉,1976年9月2曰出生,汉族,住陕西雀汉中市汉台区西坏路752号华汉诉龙小区2号楼, 身份证号码:612301197609020918电话:15091795876 被控诉人:陕西省建工集团,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东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22053053—X 法定代表人孙海涛、公司董事长。电话:0916—2221473 请求事项 1、依法责令被控诉人陝西省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足额履行工伤赔偿的法定义务。同时履行工伤致残引发白血病后期治疗的法定义务。 2、依法责令被控诉人陕西省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违法制定霸王条款冲击对抗法律的神圣与尊严!克扣、截留控诉人民事赔偿款20万元给予退还, 事实与理由 1、2012年1月14日下午17时40分,在上班期间和同事李国华巡查商铺安全时,发现市场临街商户在门口生火取暖,随即进行劝阻、警告,在劝阻、警告无果的情况下,控诉人将火扑灭,由此引发争吵,商户之女打电话叫人将控诉人打伤致残,经过几次住院治疗伤情成为全国首例因工伤致残的白血病患者(脑外伤引发病发症,有铁证)。因为我的工伤治疗费用及补偿待遇事宜,曾经找我的工作单位陕西省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主要领导要求依法解决,但始终推诿,逃避,不作为,得不到解决。我父亲因此事愤恨去世,母亲年岁大了身体多病,儿子还小,妻子因此也和我离婚了,家破人亡!雪上加霜! 2、我作为一名第十建筑有限公司的正式职工,虽然没有为公司做出什么特殊的、巨大的贡献,但是,我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兢兢业业、默默无闻地工作,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对得起公司!在我上班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被打成重伤!而且民事赔偿法院早己执行完毕计40万元,但是公司克扣,截留我20万元保命钱,并且告知是我在抢救治疗时向公司借的款、明显是因工作时受伤住院治疗的垫付款项!为什么克扣,截留我的民事賠偿款!換句话说:我的工伤认定有法定程序和法定依据,被控诉人陕西省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不能以自己的枉法行为制定任何形式的霸王条款来冲击对抗法律的神圣与尊严。众所周知属于工伤伤害事故,单位都有责任把伤者送到医院去治疗抢救,并且先支付医疗费,这样才合理合法。何况在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住院抢救治疗垫付款额是被控诉人陕西省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义务。克扣,截留我的民事赔偿款20万元应依法偿还。 3、2014年7月2控诉人再次发病后被送往西安市唐都医院抢救治疗,经西安市唐都医院诊断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经医生阐明,投诉人得悉,患白血病与治疗癫痫(即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用药及各类X射线,CT检查有关,建议认定工伤的必要性。因住院的高额费用负担不起,控诉人出院后向被控诉人提出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为工伤。被控诉人不但对控诉人的合理诉求不闻不问,反而要求控诉人就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是否属于工伤进行举证。 4、控诉人为了活命,若不争取时间住院治疗会危及生命,迫于无奈,于2015年4月15目委托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就控诉人罹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是否与基于2012年1月14日被行司法鉴定。2015年5月16曰,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出具京法(2015)医论字第022号法医学专业论证意见书,意见为:“控诉人被确诊罹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与其2012年1月14曰被殴打后因伤情诊治需要而多次拍摄影响学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更加证明在2013年6月19日,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中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3)精鉴字第107号认定控诉人患有脑外伤所致稍神障碍,主要表现为脑外伤所致器质性癔症样综合症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症器质性人格改变等,与2012年1月14日被打系直接因果关系,仅此二证据足以证明"控诉人被确诊罹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与其2012年1月14日被殴打后因伤情诊治需要而多次拍摄影像学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存在!但被控诉人不但对控诉人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是否与其2012年1月14日彼殴打后,因伤情诊治需要而多次拍摄影像学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予以确认,反而以种种理由不认可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出具京法(2015)医论字第022号法医学专业论证意见书。 5、无论是相关法律法规,还是地方政府文件都对用人单位作出了明确规定。被控诉人陕西省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缘何逃避法定义务应尽之责?侵害控诉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笫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请求国家机关领导依法査淸事实真相后,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笫三十三条之规定,下函、批转陕西省有权处理的权威机关,依法处理被控诉人陕西省建工集团笫十建筑有限公司,足额履行工伤补偿的法定义务,同时履行工伤致残引发白血病后期治疗的法定义务。违法制定霸王条款克扣,截留,控诉人赵辉民事赔偿款20万元给予退还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支持其诉求,司法为民,伸张正义,为民做主,还控诉人一个公道为盼! 综上,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控诉人陕西省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眼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控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被控诉人的违法行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责任,彰显法律神圣、权威、公平、正义,控诉人方才信服(有铁证) 控诉人:赵辉 201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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