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王姓男子跟张姓女子经婚介所介绍,2016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2017年1月,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仪式。 二人办了婚礼仪式后一直没有在民政部门合法登记结婚。举行仪式前,王姓男子给张姓女子结婚彩礼22000元(含给张姓女子两个儿子的见面礼钱各1000元);2016年10月,王姓男子为张姓女子购买结婚钻戒一枚(价值10800元);给张姓女子购柜式空调一台。 近日,双方觉着彼此不适应,王姓男子诉至法院离婚,请求返还彩礼和各种花费。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对以上费用均予以认可,张姓女子表示可以适当返还。经法院调解,张姓女子返还彩礼16000元和钻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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