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将省人社厅报省政府审查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特殊劳动保护;正常分娩的,休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应做好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生理卫生保健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列入预算。
如果你对草案有任何建议和意见,可在4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来。 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政编码:710006 联系人:牛力维 电话:63916420 传真:63916444 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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