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药品未经许可却进行销售,男子寻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5600元依法予以没收。 蓝田县男子寻某在西安经营一家保健品经销部,其经营范围为保健食品销售,并无药品经营许可证。2013年至2015年6月,寻某分4次通过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一名河南口音的男子处进购了河北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特效筋骨康”、“特效筋骨痛”共计500余盒,并将这两种药品全部卖给三原县一家药房,其中400盒以每盒11元的价格出售,100盒以每盒12元的价格出售。 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调查,河北某药业有限公司非其辖区内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经查,涉案药品“特效筋骨康”、“特效骨筋痛”两种药品外包装上的国药准字号 "Z10052018""Z31016678"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无记录。
近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寻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没有经过国家许可生产的药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共销售假药500盒,对其违法所得应予没收。被告人当庭悔罪态度明显,经社区矫正评估,被告人在所居住的社区表现良好,可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寻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违法所得5600元依法予以没收。假药特效筋骨康、特效骨筋痛各50盒,依法予以没收,交食药监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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