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周忠华,泾阳县人,电话13689186135。 被举报人1:泾河新城管委会 被举报人2:泾阳县公安局 举报请求:相关政府部门赔偿我的经济损失,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花李中学老校位于泾阳县泾干镇花李村,学校建筑属国有,所占用土地属泾干镇集体所有。在2000年,该学校已经废弃多年。 2000年3月6日,我(举报人)与姚坊乡政府(现称泾干镇政府)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买下花李中学老校校舍,用于开办咸阳康华乳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养殖分场;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用期是70年,从2000年3月6日至2070年3月6日。 购买校舍后,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关证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14年1月3日8点10分,花李村村委会主任高继升和花李村拆迁办李卫让养殖场看守人员王大民到村办公室里谈话,与此同时,高继升和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委会、泾干镇拆迁办工作人员王世友,带领工程机械进入养殖场,拆除我的养殖场。 9点20分,王大民回到养殖场时,发现养殖场场房已是一片废墟,围墙全部被推倒,而且场办公楼下面有人纵火。王大民当即打电话通知我,并报警。 我赶到养殖场时,泾干镇派出所民警正在现场了解情况,却不制止违法强拆行为。直到我出示了合法土地手续后,民警才制止了强拆行为。这时已经到了中午12点左右,4000多平米的房屋只剩下一座二层办公楼。 这伙人在拆除养殖场前没有通知养殖场。拆除行为给养殖场造成了600万元的经济损失。造成咸阳康华乳品有限责任公司拖欠200多户供奶户300多万无法偿还。 根据《刑法》第275条,这伙人拆除养殖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4年1月8日,泾阳县公安局给出“泾公(刑)不立字[2014]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不构成犯罪,拒绝立案。 2014年1月15日,泾阳县公安局给出“泾公刑复字[2014]001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 2014年1月26日,咸阳市公安局给出“咸公复核字[2014]02号”《复核决定书》,虽然承认“咸阳康华乳品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花李中学所在地土地使用权和地面附着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私自拆除其房屋行为属违法行为。”但仍然不予立案。 2016年7月23日,这伙人又把剩余的二层小楼夷为平地。 据了解,泾河新城管委会之所以拆除养殖场,是为了建回迁房。目前,回迁房工程正在施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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