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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十余万公款炒股 三原一会计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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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3 14: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句警示语对广大股民而言是耳熟能详。然而,三原县一名会计竟然为了炒股,挪用公款10余万元。因犯挪用公款罪,该男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六个月。

会计分6次将单位13万元用于个人炒股

男子马某是三原县兴发农作物良种场的会计。2010年4月6日,马某打条收取他人预交的良种场场地租赁费375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至今未入帐。2015年6月10日、12日、18日,7月23日,10月21日、22日,马某又分六次将三原县兴发农作物良种场的13万元转入一家证券公司,用于个人炒股。随后,马某被群众举报。


经过盘库,截止2015年11月5日,马某管理的农作物良种场会计账短库449746.63元。而马某四张个人银行卡上截止 2015年11月5日余额为94231.8元,六本银行存折上的余额为10729.97元,合计为104961.77元;2015年11月9日,马某将短库的449746.63元全部交付良种场公户账号,退回短库款项。今年1月28日,马某向三原县人民检察院退回赃款37500元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缓刑考验期一年半

三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公款归个人炒股进行营利活动及日常开支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马某身为会计,将公款未存入公户账号之中,而存入个人银行账户。虽然截止2015年11月5日,马某管理的农场会计账短库449746.63元,但马某个人银行存款余额为104961.77元,其余13万元马某用于炒股,20余万元用于个人买房。但买房之后,马某又借款将买房所挪用款项归还存于他银行卡上,款项处于变动之中,其买房所用款项,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是否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活动。故本案犯罪数额应以马某个人炒股进行营利活动的13万元及从2010年4月 6日起挪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37500元计算,即为167500元。

因被告人马某庭审中悔罪态度明显,经三原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马某适宜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8月16日,马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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