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新规出炉了你知道吗?近日身份证新规出炉的消息引起了网友的关注。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8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那么身份证新规到底有哪些改动呢,又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呢,我们一起来看下。 9月1日起身份证新规正式开售实施,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最重要需要知道的一条就是,经常网上新闻看到的一些奇葩身份证明都无需再到派出所去开了。
注意的是:本次身份证新规提出了一项新的机制,那就是国家事业单位以及有关部门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下面这7条与你息息相关,必须要知道: (1)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2)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3)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4)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5)公民应自觉配合 居民身份证核查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公民应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7)可积极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而对于国家机关等事业单位来说,下面这5条是不能踩的红线: (1)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场核查,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3)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4)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5)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对于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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