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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县水利局套取国家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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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 16: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接群众反映,泾阳县水利局在石马沟小流域项目中涉嫌套取国家专项资金。 工作人员于2016年7月7日来到泾阳县水利局,据水土保持工作站李站长讲:该项目的首任法人是水利局局长,局长出事后该项目停滞2年左右,自己是第三任法人。2014年专项资金才下来187.5万,其中省级150万,市县37.5万。该项目2016年3月招的标,施工方是陕西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截止现在在安吴镇的沙沟村栽了4.5万棵侧柏。随后工作人员就来到安吴镇崇德村(也是沙沟村),据监委会主任和书记(电话)讲,水保站09年在红沟组栽过侧柏,近期没栽过。工作人员来到红沟组,据村民讲:“今年确实在上红沟栽过侧柏,现在可能都死光了,那树苗就值2-3毛钱”。在村民的带领下工作人员来到栽树现场,看到的几乎都是一尺左右的枯枝。通过电话和领工长了解到,他们栽了4.5万棵侧柏,赵总给了7-8万了,还欠7-8万等交工了给。可有的工人说仅栽了1万多。

2015年9月28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聚焦资金沉淀、项目拖延、土地闲置等问题国务院大督查再次问责249名干部。 评:在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过程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指使、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并对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的,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均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系资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涉嫌诈骗等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资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予以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审查出相关材料虚假而使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的,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实施上述行为,又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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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 17: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胆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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