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一级增加314元,二级增加298元,三级增加283元,四级增加269元。”近日,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从7月1日起,咸阳市工伤保险待遇将进行调整提高。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
月伤残津贴补足到2221元 咸阳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工作人员昨介绍,此次是结合咸阳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对一到六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其中伤残津贴调整上,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一级增加314元,二级增加298元,三级增加283元,四级增加269元;增加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42元的补足到2742元;五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6元,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30元;增加后,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221元的补足到2221元。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月抚恤金调整为1891元 此外,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91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00元。 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此次调整对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1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6元。生活护理费方面,以2015年咸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咸阳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上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为2014年,本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方案近期出台,但具体实施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会补发之前月份资金,全市将有约50万参保市民受益。调整的资金渠道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等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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