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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盗墓笔记》吗?对付“摸金校尉”,有比死缓更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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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8 17:3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公安部部督2015一号特大盗墓案有了结果。有“摸金校尉”祖师爷之称的姚玉忠数罪并罚,被判死缓,多名手下被判有期徒刑。盗墓犯罪,人人切齿,不少网友和专家呼吁对盗墓犯罪施以更为严厉的处罚。然而,如果文物非法买卖得不到遏制,尤其是“国内盗墓——境外洗白——回流国内”的利益链条依旧存在,严刑峻法难有实效。    打击盗墓,不要神话严刑峻法    网友和专家呼唤严刑峻法,无非是认为重刑的威慑力能减少相关犯罪。重刑能否减少犯罪,这个话题过于宏大,学界也多有争议。我们不妨把这个大话题放在一边,考察一下严刑峻法对盗墓犯罪有多大作用。
    对盗掘古墓,我国过去并不缺严刑峻法。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虽然属于非暴力性犯罪,但1991年我国增设此罪的时候,最高刑即是死刑。然而,盗墓犯罪依旧高发。
    2005年,时任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张柏表示,据这几十年来的初步统计,被盗的古墓达20万座左右。被盗古墓不仅数量大,速度也很快。2011年,中国盗墓史研究学者倪方六曾哀叹,“目前古墓被盗和消失的数量与速度,都是中国历史上最高最快的。也许用不了30年,连盗墓贼都会陷入无墓可盗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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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盗墓分子盗掘古墓之后留下的盗洞

严刑峻法效果不佳,是因为它不是盗墓犯罪的对症良药:1、古墓常在荒郊野外,我国文物保护力量薄弱,无法有效保护,案件发现迟,破案率低,犯罪分子有侥幸心理;2、盗掘文物产业化,文物出手快,取证困难;3、改革开放后,民间收藏之风盛行,民间藏品需求量大,盗墓有利可图,自然有人铤而走险。

在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13个非暴力性犯罪取消了死刑,其中就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支持者的理由之一就是遏制文物走私等犯罪活动,根本上还是要靠综合治理和提高破案率。反对者虽然担心会减弱震慑力,但也不得不承认,盗墓案件高发原因众多,盗墓死刑的存废并非打击盗墓犯罪的关键。

盗墓猖獗,“盗墓——洗白——回流”的产业链是更重要的原因

被盗掘的文物要想变现,可以在国内买卖,但风险较高;走私到国外,更容易找到安全稳妥出手大方的卖家,因此文物走私也是处理非法文物的常见手段,据山西公安厅警官李殷估计,每年大概有10万件以上的非法出土文物流出境外。然而,境外只是很多珍贵文物的中转站,它们最终的目的地还是国内。

被誉为“收藏界深喉”的吴树曾这样评价回流文物:大陆走私的文物,一个人在香港买下来后,发票一开,再通过海关回国,便可改头换面,变成了合法文物。由于文物合法对中国的藏家来说非常重要,品相好一些的回流文物,再拍卖时都会获得高额利润,最高可达10倍。

高额利润,使得“国内盗墓——境外洗白——回流国内”产业链非常发达。据业内人士介绍,通过专门负责运输的犯罪分子,从古墓中盗出的文物,1小时左右就能出手,3天的时间即能通过二次倒手让文物出境。

出境的方式有很多种,个人随身携带、集装箱夹藏和通过邮运快件大批量多品种走私文物都很常见。对文物流失威胁最大的来自海船集装箱货运。走私量大,但海关只能维持5%左右的抽检比,这意味着走私文物20次至少成功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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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分子连重达一吨多的墓门都不放过

除了私藏夹带,伪装过境是文物走私屡试不爽的方法。由于文物鉴别难度大,海关警员又不是专业文物鉴定人员,许多出土文物都以打上“出口艺术品”标签的集装箱成批出境,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能顺利通关。

境外漂白也不是很难。不出名的文物可以在境外直接购买,有了发票,也就有了合法的身份;比较大型或知名度较高的古董,则有黑市掮客通过假造文件,联系不知情的博物馆为非法文物漂白;此外,境外“藏家”、拍卖行通过几轮买卖,也能让文物变白。

破解这个产业链,要加强对入境文物的监管

打击走私和漂白文物,需要国际合作,很难短时间内见效。但这个产业链的最后一环——回流国内,中国还是能有所作为。目前,我国对文物进口并没有太多的限制,个人携带古董文物入境并无太多特殊规定,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验放,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应按一般货物办理进口手续或予以退运,与一般物品无太大的差异。

相比之下,文物大国希腊对文物出口和进口都有严格限制:个人携带文物入境,须提前向海关申报,与进口文物有关的当事人要提供证据,证明文物是合法获得的,如果进口的文物是从希腊非法出口的盗窃物、盗掘物,该文物的所有权将归属国家。有这样的法律,即使有人把希腊文物偷出去,想再卖给希腊人也很困难,因为一旦被发现是被盗文物,希腊的进口商不仅赚不到钱,还会血本无归。

而在中国,文物回流常常被看作“国力强盛和文化繁荣”的标志,却忘记了回流文物由于有了合法的身份,价格更高,需求增大,会直接刺激国内古墓盗掘行为的增加。目前,我国大部分文物都是以自用物品的名义被个人携带入境,加强对入境文物的监管,不仅应要求提前申报,还应该让他们提交更充分的合法证明,不能一张发票就说了算。

适度增加个人购买和持有非法盗掘文物的成本和风险,会促使人们寻求购买那些合法文件更完整的海外流失文物,盗掘文物的需求降低,盗掘活动也会减少。

最重要的措施,是让民间收藏晒在阳光下

在我国的《文物保护法》中,虽然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但实际上这几乎是一纸空文,未经批准的所谓旧货市场、古玩市场都在经营文物,有业内人士估计,文物黑市中80%的文物是盗掘文物。

收藏者手中有多少文物,有多少是合法的,有多少是非法的?谁都搞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藏家买了盗掘文物,可以以海外亲友馈赠、传家宝的形式公开拍卖,文物部门根本无法验证。


27.png 希腊政府依靠健全的法律和有效的管理保护文物

在希腊几乎不会发生这种情况。希腊实行强制收藏申报制度,文物收藏者必须向文化部门提供所收藏文物的信息,包括文物详细的说明与照片等,并且至少每隔六个月提供一次新增的目录。未履行申报义务而转让的,文物将收归国有。

希腊允许个人文物转让,但也有交易限制。个体收藏者转让文物时,应履行报告登记义务,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珍贵的文物交易时,不仅要申报,还要提供详细信息。未经批准而转让的,转让无效,且根据情节可能被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就让希腊的每个收藏者的个人藏品都处在文化部门的监管之下。即使部分人愿意冒险买卖盗掘的藏品,但藏品本身缺乏相关文件,再次交易很难,更不要说赚钱了。所以,希腊几乎没有人会买卖那些没有登记和相关文件的文物。

相反,在中国的文物市场上,对于文物的来路,买卖双方常常心照不宣的是,“你不问我不说”。

    结语    严刑峻法打击盗掘古墓,只是打击盗卖文物产业链的最底层,摸金校尉倒下一波还有一波。而完善文物登记制度,对进口文物加强监管,盗掘文物没有了市场,没法流通,摸金校尉们自然就失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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