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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网咸阳讯 12月15日,彬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彬县首例因拆迁补偿协议引起的“官告民”案件。本案的焦点看似是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否具有合法性,但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彬县城关镇南街村郭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鲜为人知的内情逐渐呈现出来。
村民要求公开拆迁赔偿标准
2010年5月6日,一份张贴在彬县城关镇南街村郭家台村的拆迁公告打破了该村19户村民的宁静生活。彬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房地产管理所根据相关条例实施办法审核批准并颁发了彬拆字【2010】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10年5月7日,这意味着在拆迁公告范围内的19户住户(10户村民9户居民)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郭家台一村民反映,公告一出就引起了被拆迁村民的强烈反对,要求拆迁办公开拆迁赔偿标准。
建设土地为集体土地
规划法规定:建设土地应为国有土地
这次拆迁的依据是彬县城乡建设规划局下发的地字2010-08“建设土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面积为9.8亩,建设规模为23382.81平方米。发证日期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38条明确了取得建设土地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是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而此时其中10户村民的宅基地属性为集体所有,土地性质没有发生改变。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彬县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批准日期是2010年10月25日。也就是说彬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在没有拿到彬县人民政府的土地批复,已先期将《建设土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提前出台了。
土地未按照招、拍、挂的方式进行
土地出让价格成“谜”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彬县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彬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关镇南街村郭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的批复》,在批复中对郭家台9.8亩集体土地转换申请报告的批复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及《咸阳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郭家台9.8亩地是村民的宅基地,并不适合第二款,这19户村民也没撤销、迁移的条件,第三款也不适合。这次郭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是商住性质,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并无关联,与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也不适合。
咸阳市人民政府9月3日颁布的《咸阳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旧城改造用地中,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的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其余旧城改造用地可以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
彬县城关镇南街村郭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是一个集酒店、住宅、商业地产为一体的商住项目。据悉,该项目由咸阳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发,而取得此土地并没按照招、拍、挂的方式进行。该处土地的出让价格又成为了一个谜。
被告代理人称协议书和房屋评估书等没有法律效力
在庭审中辩论协议书的合法性时,被告代理人辩称:原告城关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彬县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都存在着违规违法的行为,在这个前提下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和房屋评估书等都没有法律效力,必然是无效的。
法庭庭审即将结束时,原告城关镇人民政府的代理人也坦言,当初为了让这个项目尽快实施,政府确实采取了一些不妥的做法,有些手续都是后补的。现在希望在法庭的主持下,推翻原来的补偿协议书,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为被告的房屋重新评估签订新的补偿协议。
庭审结束,原告城关镇人民政府也表达了愿意就被告的赔偿重新调解,而此案的最终结果将导致被告能否得到合理的补偿,其余3户未搬迁的居民和15户已拆迁的村民的命运能否带来一线转机。本网将继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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