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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下一个新的替罪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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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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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0 00: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7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自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今后一些临聘人员将不能参与执法,执法错误,执行机关应给予赔偿。

“临时工”是又一个被毁掉的汉语词汇。比如,福建南平县一警车里伸出脚让人擦鞋的驾乘人员是“临时工”,“中华脊梁”颁奖盛典文件也是“临时工”伪造的,云南民族大学诱女生陪酒的当事男子是后勤“临时工”,放言“(专科升本科)收费1万元不是大事”的湖南省教育厅新闻中心主任也是“临时工”……

众所周知,“临时工”不断出现只是相关责任部门为找“替罪羊”而提出的说辞。事实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执法部门雇佣“临时工”执法,代表的仍然是执法部门,再“临时”的人,也与本部门脱不了干系,执法中造成的所有后果,也应当由执法部门负责。

河南省禁止“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值得赞赏。但仍需警惕的是,相关部门为推卸责任制造出新的替罪名词。比如,最新的一个例子是,江西德兴市环保部门和江西铜业集团下属企业将该企业制造的污染归咎于唐宋年间,这样荒谬的说辞公众已经看得不少了。
祝大家天天都有好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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