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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法庭上,那个所谓的“法官”所起的全部作用就是维持秩序,也就是当双方在对抗的时候,维护“游戏规则”。双方的证据是否可以呈堂,提出的证人是否可以出庭,向证人的提问是否恰当,在法庭上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什么,在有一方犯规的时候叫停,等等,这些都是所谓 “法官”的责任。但是,真正在案子里最终决定输赢的,却不是这个所谓的“法官”。在审判中,所谓法官只是个球场上辛辛苦苦监视双方是否犯规的。而且在整个审理过程中,他确实在不断地吹哨叫停。法官的水平一是体现在对于游戏规则的熟悉,还有就是对抗衡的双方“吹哨吹得公正。他的水平绝不是体现在给被告定罪时能够“明察秋毫”。在这些案子中,美国的法官并不是断生死的“青天大老爷”,断案根本就不是他的事儿,他也压根儿就没那份权力。那么,最终到底是谁在掌握被告的生杀大权呢?是最最普通的美联平头大百姓,即“临时公民审判团”或简称“公民审判团”,也就是中国叫做陪审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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