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绝缴纳3元钱停车费,并将收费员打成轻伤二级。因犯故意伤害罪,男子被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9月26日下午,咸阳男子潘某将小轿车停在抗战南路双保御水苑小区门口的停车位,收费员上前要求其缴纳3元停车费,潘某拒绝交费,下车离开。然而,当晚6时许,潘某取车时再次为停车费的问题与收费员发生口角,随即二人发生厮打。潘某用刀在收费员的头上扎了一下,又用衣服蒙在收费员的头上后,击打其头部和面部。经鉴定,被打收费员伤情为轻伤二级。 近日,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为缴纳停车费用,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并厮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潘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判处潘某被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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