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临潼交管站3名执法人员受审。(资料图片) 记者翟小雪 实习生马艺玄 摄 韩小锋 临潼交管站稽查三中队中队长 被判有期徒刑4年。 对非法营运大客车应暂扣而未予暂扣,应当责令停止非法营运而未予责令,超越职权违法处罚,放纵陕B23938大客车继续非法营运,对最终导致“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孙小军 张刚 三中队运政管理员 孙小军有期徒刑3年;张刚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对放纵陕B23938大客车继续非法营运并最终导致“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应责任,在滥用职权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但对二人仍应以主犯予以认定。 今年5月15日下午3时30分许,淳化县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陕B23938大客车坠入山沟,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今年4月份,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的3名工作人员曾发现涉案大客车非法营运,但3人没有按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暂扣车辆,而是罚款后予以放行,检察机关指控3人犯滥用职权罪。11月26日,碑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12月29日,此案宣判:3人分获有期徒刑4年、3年和缓刑。 滥用职权 擅自罚款后放行,放纵大客车继续从事非法营运 经审理查明,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系临潼区交通运输局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业务范围为道路客运、货运、搬运等服务管理,下设稽查三中队负责辖区内旅游运输市场秩序维护、对货运车辆实施监督检查、对车辆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并按照执法程序做好执法处罚及文书制作等。 韩小锋系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中队队长,负责全队执法工作;孙小军系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中队运政管理员,负责部门处罚票据管理;张刚系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中队运政管理员,负责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 2015年4月20日9时许,韩小锋带领孙小军、张刚及稽查三中队队员李凯,在辖区内斜口收费站附近检查营运车辆的过程中,发现陕B23938大客车在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营运,故让该车停到路边接受处理。此时,韩小锋的同事庞立虎替该车车主说情,要求不要扣车,并让其朋友焦东子代车主前去接受处理。韩小锋遂允诺,并在未责令停止经营、暂扣车辆的情况下将焦东子带回办公室处理此事。韩小锋经与焦东子商议,将处罚数额确定为3000元,在征求孙小军意见时,孙表示“可以”。于是,韩小锋要求张刚按照罚款3000元的决定制作法律文书。张刚明知仅处罚3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未提出异议,并仅制作了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韩小锋、孙小军、张刚在没有经过交通运输管理站领导同意和例行审批、集体讨论程序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定,滥用职权,既未按法律规定责令违法车辆停止营运并采取相关暂扣措施,又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对该车仅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后即予放行,放纵该车继续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调查认定 执法人员的行为系大客车坠崖事故间接原因之一 2015年5月15日,陕B23938大客车非法受雇于西安相伴商贸有限公司,在赴陕西省淳化县仲山生态公园旅游返程途中坠崖,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及恶劣的社会影响。得知事故发生后,韩小锋、张刚又联系焦东子补充制作了虚假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包括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案件处理意见书、立案审批表,虚构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与分期缴纳罚款申请,隐瞒了违法处理陕B23938大客车的事实。经国务院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执法不规范,下属稽查三中队执法人员随意降低处罚标准、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等行为系事故间接原因之一。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在2015年4月20日对陕B23938大客车非法营运未按规定处罚,遂于2015年5月29日对韩小锋、张刚进行了约谈。在调查谈话中韩小锋、张刚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国务院调查组遂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2015年5月29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碑林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碑林区人民检察院遂于2015年5月30日对本案正式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 3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相关规定,陕B23938大客车无道路运输证非法营运的行为应责令停止,对于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应当予以暂扣。按照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制度》及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运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流程》的规定,罚款5000元以上及当事人提出申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属重大案件,需经站长、副站长、书记、执法中队成员等集体讨论决定。按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道路运政处罚程序》及《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流程图》规定,对陕B23938大客车的行政处罚应先立案,然后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出具案件处理意见书,下发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书,下发责令改正书,给当事人送文书送达回证,制作结案报告,最后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为,韩小锋、孙小军、张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 韩小锋身为执法三中队中队长,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非法营运的大客车应当予以暂扣而未予暂扣,应当责令停止非法营运而未予责令,超越职权违法处罚,放纵陕B23938大客车继续非法营运的行为,对于最终导致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孙小军、张刚身为执法三中队运政管理员,在团队执法过程中负有严格执法和相互监督的职责。二人对韩小锋滥用职权所做出的违法决定不仅不提示、不监督,反而予以认同并积极执行,亦对放纵陕B23938大客车继续非法营运并最终导致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应的责任,在滥用职权犯罪过程中较韩小锋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但对二人仍应以主犯予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判处韩小锋有期徒刑4年;孙小军有期徒刑3年;张刚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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