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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设区的市城区中小学外百米内不得摆食品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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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6 09: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1月1日起,《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昨日,省政府和省人大共同举办条例宣传贯彻大会。

    “2014年省公安厅公布的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全部来自小作坊。”省食安办主任、省食药监局局长胡小平介绍,根据2014年统计数据,我省有食品加工小作坊18072家、小餐饮32329家、食品摊贩9253户,“大多分布在城乡接合部、集贸市场和乡镇、农村地区,生产经营条件简陋,设备设施简单,隐密性、分散性和流动性强,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食品安全意识弱,往往成为食品安全问题多发地甚至重灾区。”

    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时,既要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生活,又要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等因素。设区的市城区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县(市)城区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以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否则,将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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