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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公司租了辆价值16余万元轿车,却以做生意周转不灵,将车以4.5万元抵押给他人,淳化男子倪某先后向租赁公司付了7500元租赁费,便更换联系方式逃往外地。
2013年12月27日晚7时许,倪某同他人一起到淳化县汽车站对面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所有人为马某的黑色广本雅阁小轿车一辆。倪某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后,与车主马某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车期限为10天,每天租赁费为350元。租车手续办完后,倪某驾车离开。
第二天,经毛某某提前联系,倪某、毛某某及其他两人来到三原县城安某某家中,倪某谎称黑色广本雅阁是自己的车,因做生意周转不灵需要向安某某借款5万元,愿意将该车辆作为抵押。
安某某扣除借款利息后,给倪某现金4.5万元。获得赃款的倪某先后向租赁公司付租赁费7500元,便更换联系方式逃往外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广本雅阁轿车价值16.5万元。随后,公安机关将涉案车辆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淳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租车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价值16.5万元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倪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倪某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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